[民法]的疑問~請大大幫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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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enius9510
2010-01-05 01:14
樓主
推文 x0
民法128條 :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使起算。


假設
甲跟乙在98年1月1日借錢,約定在98年6月1日屆清償期

但是問題來了
以債權就是請求權的定義,也就是清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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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hengdawei
2010-01-05 02:16
1樓
  
小弟看法:
消滅時效制度的目的是不保護長期不行使權利者(本案的乙)
簡單的說
乙向甲要錢
甲可以不給

本案乙在1月1日借錢給甲後
對甲在6月1日前都不受消滅時效制度的拘束
在這段期間都可行使請求權
且   不受消滅時效制度拘束
6月1日後
因為清償期已經過了
法律就要開始計算消滅時效時間
避免這個不安定狀態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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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enius9510
2010-01-05 09:16
2樓
  
換個角度想

清償期 [乙]有請求權,那有請求權,不就符合
民法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使起算 ,
那為什麼正確答案是屆期清償後才開始算消滅時效,
是不是立法錯誤了?


甲改成乙一下^^

順便回覆樓上的大大
我的重點是
以民法128條來看,清償期  怎會有 消滅時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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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0-01-05 10:08
3樓
  
小的的看法,
1.債權不完全等於請求權,請求權只是債權的權利束中的一支。
  但是請求權必須以有債權為前提。
2.『清償期的請求權』,應參考民法229條的規定,自期限屆滿或催告後使負給付遲延責任,也才開始起算消滅時效。
  大大的理解跟我的理解不太一樣:
  大大似乎把『清償期的請求權』解釋為,契約成立後即為清償期。所以契約成立後即為清償期起算時點。
  小的認為,清償期應依民法315條規定來解釋。本例中,應解釋為依契約約定屆清償期後債務人始負清償責任,
  所以屆清償期後才開始起算消滅時效。
  所以,本例中與128條並無衝突。
3.如依大大解釋,我想到一個很極端的例子:
  甲向乙借錢,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甲乙約定:乙16年後給付借款。哇!完了!屆時甲拿不到錢還背了一筆債。
  甲乙約定:甲16年後還錢。啊!遭了!比把錢丟到水裡還慘,一定要不回來,因為絕對過了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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