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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us9510
2010-01-05 01:1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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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8條 :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使起算。假設 甲跟乙在98年1月1日借錢,約定在98年6月1日屆清償期 但是問題來了 以債權就是請求權的定義,也就是清償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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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awei
2010-01-05 02:1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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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看法:
消滅時效制度的目的是不保護長期不行使權利者(本案的乙) 簡單的說 乙向甲要錢 甲可以不給 本案乙在1月1日借錢給甲後 對甲在6月1日前都不受消滅時效制度的拘束 在這段期間都可行使請求權 且 不受消滅時效制度拘束 6月1日後 因為清償期已經過了 法律就要開始計算消滅時效時間 避免這個不安定狀態懸而未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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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us9510
2010-01-05 09:1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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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想
清償期 [乙]有請求權,那有請求權,不就符合 民法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使起算 , 那為什麼正確答案是屆期清償後才開始算消滅時效, 是不是立法錯誤了? 甲改成乙一下^^ 順便回覆樓上的大大 我的重點是 以民法128條來看,清償期 怎會有 消滅時效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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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0-01-05 10:0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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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的看法,
1.債權不完全等於請求權,請求權只是債權的權利束中的一支。 但是請求權必須以有債權為前提。 2.『清償期的請求權』,應參考民法229條的規定,自期限屆滿或催告後使負給付遲延責任,也才開始起算消滅時效。 大大的理解跟我的理解不太一樣: 大大似乎把『清償期的請求權』解釋為,契約成立後即為清償期。所以契約成立後即為清償期起算時點。 小的認為,清償期應依民法315條規定來解釋。本例中,應解釋為依契約約定屆清償期後債務人始負清償責任, 所以屆清償期後才開始起算消滅時效。 所以,本例中與128條並無衝突。 3.如依大大解釋,我想到一個很極端的例子: 甲向乙借錢,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甲乙約定:乙16年後給付借款。哇!完了!屆時甲拿不到錢還背了一筆債。 甲乙約定:甲16年後還錢。啊!遭了!比把錢丟到水裡還慘,一定要不回來,因為絕對過了請求權時效。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