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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book2002
2009-12-21 21:0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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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004
2009-12-21 22:0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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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otebook2002 於 2009-12-21 21:09 發表的 [民法]法律 "得"的意思解釋?: 以民法第27條來說明 第 27 條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應設,得設的問題 應:一定要設立(若你要字面上可以說成是”必”) 得:可設可不設(可/不可)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