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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oka
2009-11-22 20:3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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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幼稚園老師乙見園內小孩A跑動時跌倒”滿嘴是血”,意思其平日冥頑,不予救助。 其實A並未受傷,滿嘴是血乃因邊玩邊吃沾滿番茄醬所致。 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如成立犯罪,應如何論處?理由安在?】 補習班參考擬答為:以新客觀未遂論審查,乙構成不作為殺人罪。 我的疑惑點── 1.新客觀未遂論是否為通說? 2.主客觀混合理論是否=印象理論?是少數見解嗎? 3.我看到題目後還以為是§26”不能未遂”啊~~~~範本正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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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22 20:4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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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hisoka 於 2009-11-22 20:31 發表的 未遂論+不作為犯的實例題討論: 敝人也覺得用普通傷害罪之不作為犯來解就好了,殺人罪...... 至於未遂理論:主觀理論來亂的,舊客觀未遂理論最高法院不採(廢除判例),新法立法理由又否定印象理論, 剩下能用的就只有新客觀未遂論了...... 不過學界通說還是印象理論就是了......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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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22 21:3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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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22 20:45 發表的 : +1 ..可能補習班有適用到未必故意吧..不過題意不明者可適用法理 罪疑惟輕 其實真正的不作為殺人故事如下~~~ 甲為補習般老師.還有特殊之一身專長.故.大家皆稱他為"網X王子" . 某天在補習班的中場休息時間.甲看到一位同學走過.發現那位同 學的頭上有燈架即將落下之時.此時貴稱為"網X王子"的甲.要阻止這場風波 簡直就是輕而易舉.反掌折枝. 於是再出手相救之際.剎羅間發現是乙 .於是心想乙上課時所作的一切表現...根本就是"恨不得離職" 不想做他的老師 ...實是在於天人交戰之後.甲決定收手 ....此時那重如泰山燈架.砸傷了乙 ...甲心花怒放的不得了(心想遲來的正義 ) .....看著嗚呼哀哉的乙在哪喊救 ..甲丟下一句說再起來給我鬧阿.. . ..你也會有今天喔 .....結果已送醫急救傷重不治....... ~~~~~~>以上故事中...甲就是271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P.S:僅為搞笑用的.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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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09-11-22 23:1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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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hisoka 於 2009-11-22 20:31 發表的: 管見如下 1,乙主觀上以為A已經受傷, 2.蓋乙主觀如是以傷害故意而不予救助,這會不合邏輯的 3,如果是以重傷故意去審,或許也可以,但本題乙就是不打算救助,如果依一般人來看的話 ,小孩子不停的流血,而不救助,致死的可能性比較高,所以以殺人故意去審查,會比較合理 , 4.但結論,會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這我就無法想像了 5.如以新客觀未遂論來審查,一般人會認為A的蕃茄醬會是血嗎? 6.還有一個問題,A跌倒如有受傷,乙應該要負業務過失傷害不作為犯吧? 又講錯了嗎? 小弟刑法只有二個部份不會而已 (刑總不會,刑分也不會)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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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9119
2009-11-23 00:03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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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題意不明,敝見以為又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因此有時不免要認同Q大的見解:“刑法沒有標準答案” 就本題而言,見小孩跳動時跌倒”滿嘴是血”。 由幼稚園老師的想法,就可能導致刑法不同的推論結果。(至於所謂經驗法則、社會通念則見仁見智) 一、這小子平時冥頑不靈,只是受點傷,讓他受點教訓也好-構成普通傷害未遂,但因刑法不處罰普通傷害未遂,乙無罪 二、教師乙見小孩A摔倒滿口是血,甲對於其不作為將導致死亡結果之發生知之甚詳,而乙亦知A為園內學生,自己應有撫養照顧之義務,對於其保證人地位之事實亦有認識-構成殺人未遂。 三、至於重傷未遂,管見以為,乙認為小孩重傷而不救助,與殺人未遂何異,故不論以278第3項 另以上二題,解法相同,只是推論結果不同。並不是論以普通傷害未遂就沒得申論了,申論上仍要討論到刑法15條、保證人義務、印象理論、重大無知說、具體危險說…….. 其次對於”老師不理小孩就是想殺人喔.....有那麼嚴重嗎?” 茲附上不作為犯相關考題酌參 一、警員甲、乙夜間巡邏,將車停放路邊小睡。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某街巷發生凶殺案,應速救援。甲、乙誤聽地址,前往察看,發現無異狀,亦未回報指揮中心。半小時後,指揮中心再度催促,甲、乙駛往正確地址,發現一傷重被害人,即刻送醫救治。被害人由於遲延送醫,失血過多死亡。醫師認為,早五分鐘送來,被害人極可能不死。問甲、乙有罪否?-各自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二、某甲夥同數名友人至朋友乙宅作客,相談甚歡,某乙不斷向大家勸酒。甲欲離去時早已不勝酒力,乙忙於送客未及勸阻,任由甲騎車返家。甲出發不久後因酒醉騎車不 慎滑倒,當場死亡。試問乙成立何種犯罪類型?-不純正不作為之過失致死罪 三、A為某百貨公司之警衛,在其職勤中,看到有一位女客人將小商品放入手提袋中,A正欲舉發之時,發現此一女客人恰巧為自己之女友,因而將此一女客人放過並任意取走該商品,A有無刑責?-不作為竊盜幫助犯 當然以上為個人亂說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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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oka
2009-11-23 15:46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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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各位大大們的分享,
我的刑法進步空間還有這~~麼多呢! 晚上回家再好好思考、釐清一下。 PS:不才在公職王也有發問,不過因為它那邊沒有編輯功能,所以我PO的文比較亂一點, 不過也有親切的網友提供意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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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11-24 09:01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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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理小孩就是想殺人喔.....有那麼嚴重嗎?”
在現實打官司,這...很難相信 因為以: 1.沒清楚注意 2.沒想到後果 大多會朝過失致死方向走 但題目就讓人性無法遁逃 我看網路是以殺人罪結論 但我還是以開頭為結論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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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09-11-24 10:10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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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了好久想到--業務過失。
因為不管是殺人罪還是普通傷害好像都不太適用 還有就是老師跟學生間有保證人地位嗎?→負有救助義務。 感覺這題不太有未遂的味道 哈哈~今天沒睡飽,來亂的~ +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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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09-11-24 10:36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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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小女想不通的地方
如果說乙有救助義務卻不救助,那是什麼類型的不作為犯? 雖然乙的心態可議(就算a是小新也該假裝關心一下吧),但那是主觀問題 因為心裡覺得a太頑皮不幫他就算殺人罪的話,哇塞,那應該很多人都曾成立囉~ 更何況由始至終a根本沒有受傷,要我說,乙應該不成立犯罪。 灌了半杯咖啡了,還是有點神智不清…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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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24 10:45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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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24 10:36 發表的 : 這種東西只有在紙上討論才會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實務上根本不可能成立 而且就算是紙上討論,我也覺得用到殺人罪太誇張...... 一般小朋友跌倒滿嘴是血,大家都會以為是牙齒斷了或是怎樣......(跟原PO想的一樣) 但絕對不會認為小朋友會死掉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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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11-24 13:50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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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所謂比例原則
我舉一實例: 車子撞死人--過失致死罪---沒人懷疑吧~ 1.但撞傷人下來看,不救助--殺人罪 2.被撞人她老婆看到,不救助--殺人罪 3.路人甲看到叫撞傷者,不救助--教唆殺人 4.他同居人看到也殺人罪 以上是我在這看到的通說 我真想說:早點死乾脆一點,就不會那麼麻煩,也不會吵沒死的人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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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9119
2009-11-24 19:21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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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上對於開車撞死人,學生於校外教學時溺斃,一律論以過失,或如Q大故事中,教師未及時推開被燈架砸死的A同學,都應該論以無罪。
不過經由Q大的生花妙筆中,答題的人已經提升到神的角色,因為從故事中,我們不僅透徹了解教師甲心理的微妙變化,也瞭解到教師甲對燈架即將砸死A的悲劇知之甚詳,因此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既遂罪。 管見以為,考生不應該以常態去質疑題目的合理性,至少老老實實的答題,才能穩穩當當的應付考試。 以上為個人亂說,別介意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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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24 21:42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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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見認為:
其實不單只要是有保護者保證人地位.至少還要有危險前行為之發生 蛤~~危險前行為...對.因為這危險前行為不是保護者保證人故意積極 為之侵害所生..若沒有這危險純在!!換言之.保護者義務之人根本不用 履行任何義務.因為沒出現法益遭致侵害:申言之.這部分亦可以探討不 作為犯的"著手點"=放任因果之發生.就可以認為已達達到著手之階段. 不論是行為人是為故意抑或過失.因此這部分再次強調"過失犯在事實 上是有未遂"....所以題目說明.老師是有不作為之故意.但是調皮的小鬼 畢竟沒有上述所言.生命法益遭致侵害危險可言.根本不可以說算是已 經著手.因為這樣有用刑罰處罰思想的問題出現->回到白色恐怖....... 準此說明.A既然乙跌倒.在那瞬間要履防止行不作為傷害.這在童話世 界才看得到(公主跌倒的那時間.王子都會其實趕到現場挽住公主).所以 幼稚園的老師.對於A的跌倒要追究的責任應該是在於跌倒出現傷害的 部分有無作"善後"作業.EX看那個小鬼哪裡受傷的部分.畢竟出現跌倒 受傷之事實.已出現後甲才有不作為之犯意.若要甲入罪沒啥機會...至多 也從傷還罪探討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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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09-11-24 22:58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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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q大寫的,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 (嚇過頭了)
本題乙無罪 理由: 1.A實際上沒有受傷 2.蓋乙並無保證人地位,也就是說乙不成立業務過失傷害 3.就算乙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且不救助A,但實際上乙並沒有救助的義務,所以乙並無法成立不作為犯 4,結論:如果客觀上A有受傷,乙才有作為義務的產生,但本題A並無受傷,蓋乙無罪 以上是小弟驚嚇後的胡言亂語 , 原來q大已經把答案說出來了,不好意思沒有看完就回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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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9119
2009-11-25 00:04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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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條「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亦即法律上負防止結果發生義務之人,不防止特定之法益侵害結果發生,始應負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責任。而所謂之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即所謂的保證人地位。 而所謂保證人地位,依學說之見解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法令之規定。 (二)自願承擔義務。游泳池值勤之救生員。 幼稚園之教師之於幼童? (三)危險共同體。 (四)最近親屬關係。 (五)危險源監督義務。 (六)危險前行為。 客觀上A有受傷,乙才有作為義務的產生? 不能犯?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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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25 00:41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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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之見解說明如下:
1.保護者保證人:其本身不論有無法益侵害之前提.仍有義務在身: 監督者保證人:乃創造危險前行為之人.使得賦予 2.換言之.保護者保證人在危險發生之前就有阻止風險的義務:反之監督者 保證人.須先有危險前行為使得課予義務履行之.以題意所言.不用等到A受 傷老師才有義務防止風險之發生.再者不作為殺人罪之前提要見必為生命 法益出現危險之下或是不作為傷害罪前提要件是為身體法益產生危害之下 .負保證人地位者就有義務消滅風險:反之.連風險都沒有何來後需之作為義 務~~ 3.覆據不能犯.前提乃為著手為先.因為他叫不能未遂:反之.認為題目已著手 .再以學說上區分可能不會是重大無知抑或無具體危險.而較偏向障礙未遂 4.然.面對一個不作為殺人犯意者.先為沒有危險前行為發生.是否論不作為 殺人預備罪?抑或面對客觀上沒有法益產生危險.但主觀上有不作為故意要 負予不作為殺人未遂?....或許可能以實際適用在實務上之情形判斷.針對犯 罪行為人主觀上之評價.是以由客觀審主觀之:然而.由上述說明之"預備罪與 未遂罪"可能難以從客觀上得知行為人主觀犯意為何.......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 (LET IT BE)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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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思
2009-11-25 19:15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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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這題是出自那,好參考下殺人路線是怎麼擬答的,煩請樓主提供!
以下傷害路線的自己胡說八道擬答,煩請各方指正,乃針對國考用擬縮至830幾字,完整作答,估計1000字以上跑不掉! (一)本案乙誤認A受傷,而不予救助之行為,可能不成立犯罪: 1.幼稚園老師係基於自願義務承擔而屬於保護學童安全之保護法益類型保證人地位,又傷害罪得依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實現,得屬不純正不作為犯,再依著手判斷通說的主客觀混合說審酌本案,老師乙主觀上認識學童A受傷,卻不救助,而不作為放任其得支配事實發展,為著手,而進入未遂階段。 2.惟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無處罰未遂犯規定,故乙此行為不成立犯罪。 (二)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1.則本案依題示審其情形,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乙誤認A受傷,而不予救助之行為成立傷害罪未遂犯。 2.有疑問者係乙之行為有無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適用?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乙誤認A受傷符合「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要件,但是否為「又無危險」?容有疑義,依舊客觀危險性理論,由於乙的誤會並無危險。至於新客觀危險性理論,一般人知道學童滿嘴是血,依經驗法則判斷屬有危險。而依抽象危險理論判斷,乙不予救助之行為與一般人的想法並無不同,並非重大無知,故有抽象危險。 3.結論:上述三說中,實務早期採舊客觀危險性理論,但該說將使所有的未遂犯圴被認定為不能未遂,而使不能未遂或普通未遂無法區分,故不足採。此外不論是新客觀危險性理論或抽象危險理論,結論皆屬有危險,故乙無不能未遂適用而屬普通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傷害罪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處罰未遂犯之理由: 1.有著重行為對法益危險性的客觀說、有著重行為人主觀犯意的主觀說,以及依是否影響一般人對法律信賴的主客觀混合理論,也稱印象理論。 2.結論:就上述三說而言,客觀未遂理論過於強調客觀面的危險,忽略行為人主觀面的法敵對意識,主觀未遂理論則未針對行為人行為並未實現構成要件此點加以考量,兩說均有不足之處,因此現行學者之通說係採取印象理論,方兼能對未遂行為之主觀與客觀面予以考量。但民國94年刑法修正,於刑法第26條立法理由中明示採取客觀未遂理論。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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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5 19:38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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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用行為不法或結果不法,或主觀說或客觀說,主客觀說,這一題,要用那一個程序來檢討:以未遂犯來檢討.
1故意不作為犯?(結果沒有出現)(只要客TB沒有即可以) 2故意不作為未遂?(假想的因果關係)(有無著手?)(採此) 1結果未出現:人沒死也沒傷 2有刑分處罰未遂?(271II)(殺人未遂)(傷害未遂沒有規定) 3著手(不作為等價)(有保護義務) 4主觀:故意(行為不法之評價) 5違法性 6罪責性 7個人免罰事由(26)不能犯(重大無知),不罰. 為何是重大無知?沒有去檢查?會一般人都會認為出血,有危險性.(這部分保留)(所以很恐布的是涉及故意不作為殺人未遂!) ..................... 以上,請指正. 如果,以客觀說(沒有TB行為的著手?),沒有犯行,不進入人類行為.不犯罪. 但若客觀說加上主觀的行為不法,那要罰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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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9119
2009-11-25 20:01 |
2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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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18樓凡思大擬答,僅提供個人1點不同看法
但民國94年刑法修正,於刑法第26條立法理由中明示採取客觀未遂理論-引自凡思 個人淺見,刑法26條或許與客觀未遂論字義相同 但內涵上已透過實務之運用,徹底揚棄客觀未遂論 相關見解參見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65.aspx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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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09-11-26 11:04 |
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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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改個題目,再請各位大大解惑
甲為游泳池的救生員,甲對於泳客乙懷恨在心.有一天乙在池畔跳水,並在水中敝氣, 甲以為乙是不小心落水,而溺水,甲心想死了最好,而不予救助,但乙過1分鐘後,卻安然無事 請問甲為何罪? 本題無答案,是個人所幻想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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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09-11-26 14:15 |
2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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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11:04 發表的: 本題乙非是溺水,而是自己在敝氣,客觀上並未發生危險, 如果甲因此而成立殺人未遂罪的不作為犯, 會不會僅行為人主觀要件該當,而視為不作為的著手呢? 而產生主觀要件該當,而客觀要件不滿足,而成立普通未遂或不能未遂呢? 若甲每天心中都在想著,只要看到有人溺水就不救助,如果當時有人假裝溺水, 而甲不去救助,甲不是會成立不作為犯嗎? 昨天上班時,小弟想了很久,雖然幼稚園老師乙有保證人地位,且有作為義務(小弟之前的說法有誤) 但客觀上並無救助義務產生,亦指客觀上法律並沒有期待乙去救助A 也就是說客觀上並無風險,所以乙並不需要去消滅這不存在的風險 若因此乙成立不作為犯,不是等於去罰乙的主觀惡性嗎? 不知是否有大大看的懂呢?對了,幻覺犯,是誤無為有吧!那這題是嗎? 如果乙去自首說,(我剛剛不作為殺人未遂罪,),檢察官會將乙起訴嗎? 還是會說,A又沒有受傷,你客觀上並無救助的義務,所以一切是你的幻覺, 以上純是小弟的幻覺.(昨天想太久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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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9119
2009-11-26 14:32 |
2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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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題解乃對於21樓題目,敝人的胡言亂語,並為國考用擬縮至600多字的擬答,煩請各方指正。
(一)甲任由乙溺水而不予救助之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刑271第2項、刑15) 1.客觀上,某甲基於自願承擔義務,擔任救生員工作,即對於泳客具有保證人地位。因此對於溺水泳客,乙應毫無遲疑的救助,其應保護,而不為必要之保護,即係不作為犯,嗣後某乙雖為水中敝氣幸而未死,為普通未遂,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應可預見未救助溺水泳客乙,可能導致乙受救助的機會減低而生死亡的結果,仍容認此結果之發生,即甲主觀上乃有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殺人的間接故意,具有主觀不法。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二)惟泳客乙僅為水中敝氣,而非溺水,可否論以不能未遂,此點涉及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下,不同學說認定標準之差異,謹將該等學說說明如下: 1.印象理論:行為人主觀上若有犯意且已著手,即已進入未遂,換言之,有惡性著手就該處罰,至於結果如何,則在所不論。 2.重大無知說:此說認為危險之有無,並不在客觀事實,而在行為人主觀犯意有無出現與法敵對之想法,且一般人俱認其具法秩序之威脅性者。如非重大無知,應論以普通未遂犯,如無,則為不能未遂不罰。 3.具體危險說: 主觀上具有犯意,客觀上依一般人觀察,如具高度危險但未實現者,為障礙未遂,但如感覺無具體危險且未實現者,為不能未遂。。 (三)如上述,甲對於泳客溺水乙不予救助之行為,依一般人之認識或其所具之特別認識,予以客觀評價,應具高度危險性,且亦非其嚴重無知下所為。從而無論依印象理論、重大無知說、具體危險說,甲仍應論以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四)綜上論結: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另引據L大大,補充如下:若甲每天心中都在想著,只要看到有人溺水就不救助,如果當時有人假裝溺水,而甲不去救助,甲不是會成立不作為犯嗎?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具無期待可能性。 例如某乙三天二頭鬧自殺並報請消防隊員某甲送醫,卻都是空穴來風,某日某乙又鬧自殺,甲司空見慣,不予理會,後某乙果真自殺而死,甲即應負不純正不作為過失殺人既遂罪。 又本題乙敝氣,雖無實際危險,但外觀上應有溺水情狀,始能引起一般人之驚懼,否則為重大無知,為不能未遂。 當然,套用Q大口頭禪,以上為敝人亂說,別介意。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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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思
2009-11-26 19:31 |
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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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5 20:01 發表的 : 這是因為具體危險說就是新客觀未遂理論, 立法理由僅明示採取客觀未遂理論,確未講明是採新客觀未遂理論,捨棄舊客觀未遂理論, 所以答題上還是得這樣寫。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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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26 20:10 |
2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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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流程是:
立法院:採客觀未遂論(修法完成前) 94-11刑議採舊客觀未遂論(70上7323判例=邱某.汪某的故事) 95-16刑議採新客觀未遂論 ----->以上是的小的亂說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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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26 20:12 |
2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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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14:15 發表的 : 依大大所言,亦即是說乙的生命法益根本無危險,所以無救助義務。 同理,如果用在作為犯時請注意別混亂了。 EX.甲欲殺乙,拿AK47把床上棉背下的乙打成蜂窩,惟乙早上1小時前外出。 乙的生命法益亦無危險性,所以構成要件就不該當了。 不知道這樣講,大大看不看得懂(個人國文造詣很差= =") 以上拙見,請不吝指教.......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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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09-11-26 21:20 |
2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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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26 20:12 發表的: 不是,您所講的作為犯應該是當該 但不作為犯,個人認為,作為義務應該需要有客觀事實"有危險發生"才會開始有救助的義務 只是管見以為如果客觀並無存在的風險,雖然行為人雖有保證人地位,但他要去消滅什麼風險呢? 但重點,這些都是小弟幻想的,並無有任何依據, 而且我不想再去五南查資料了(等天氣變暖了再去)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