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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onlyas
2009-11-12 19:4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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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法律→中央法規:法律可稱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叫法律 我的疑問是在這裡 1.請問一下自治條例是法律嗎?? 2.不是要立院通過總統公布才叫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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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12 20:1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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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 條例:指一些較區域性、專門性的規定,如警械使用條例。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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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2009-11-12 23:0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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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馬]非[馬]
自治條例不是條例, [法]是法律; 辦法就不是[法],但是它具有類似法的形式條件(效力) 條例是國家立法機關訂定由總統公布施行, 自治條例是由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議會---訂定,由該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縣市政府---公布施行,換言之,自條例就是在該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所制定,行政關公布,施行該行政局域內,就自治事項所為抽象規範的[自治律法]。 自治條例所強調的是,自治團體就該自治事項的自主決定權的實現。 其優點是實現地方(區域)自治。 其缺點在容易造成中央與地方分裂,尤其是中央與地方的所謂政治人物為了[競租利益],或是為選情造勢的對抗,另外當地方政治板圖為世族把持,或是受制於財閥,甚或暴力操控者,其人民的福祉就更難保障了。(一般來說當人民的數量越多,就越能對抗執政當局的專獨)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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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0901
2009-11-13 14:3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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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2 20:16 發表的 : 這個問題己經給出回答了, 自治條例是條例,當然就是法律.... 你是從何處覺得不是由總統公布而不是法律的.... 很抱歉,第一次回答時沒有清楚您的意思, 您應該是將最狹義的法律,與廣義的法律搞混了… 地方自治條例仍是經由地方立法機關依法頌佈施行,仍是法律 不過,與最狹義的法律確實不同,其為專指立法機關--立法院經立法程序通過而由總統頌佈施行, 但在選該選擇題中,題意不是要您選最狹義的法律,在單選題答題時要注意…需要將最符題意的答案選出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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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968sx
2009-11-13 22:0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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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家治權而分,可分為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二者各有優缺點,為了調和二種相對立的國家體制,國父認為應該就事權性質而分,有全國一致性的歸中央,有因地制宜的就劃歸地方,劃歸地方部分就是憲法的自治事項,原憲法分為省、直轄市、縣(市),也就是地制度法的地方自治事項,如果地方政府是辦理國家(中央)事項,就稱為委辦事項,
地方自制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所制訂的,具地方性,與頒行全國法律、條例或通則當然不同,也就是說「自治條例不是國家法律」‧是地方自治事項的規範條文‧ 如果用地方自治事項比喻成地方得[自主]治理事項的話,自治條例就是該地方行政區域內,該自治事項的法規範‧ 自治條例除了是機關的行政依據外,也可以是司法審查的判準,(為廣義的法律) 法律(普通法)是適用於全國; 自治條例僅適用於該行政局域, 兩者具法律位階關係,自治條例不能違反、牴觸法律和憲法 兩者規範事項各自保留:除授權或得制訂準則部分外,應以法律規範的,不能用自治條例代替;應由自治條例規定的,也不能用法律規定,否則就越權或侵犯自治權‧ 法律的權源自國家主權;自治條例的權源自地方自主治理--自治權‧ 綜上,自治條例不是法律,是地方自治的法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央集權國家,為考量對生活習俗、歷史淵源、宗教等特殊區域,有些地區會劃為[自治區],而地方分權國家也會對全國性的政策,制訂全國通行的法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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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2009-11-13 22:38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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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管見謹供考:
1.請問一下自治條例是法律嗎?? # 自治條例不是法律 2.不是要立院通過總統公布才叫法律嗎?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標法第4條,憲法37.63.72.170),自治條例不具二者要件。 3.如不是的話為何要叫條例? #是「自治條例」,不是條例,不能把「自治」二字拿掉或分開。 又我們國家的法分三種→憲法、法律、命令(應該沒別種了吧!) 自治條例是哪一種 #是地方政府就自治事項的法規,(在國家有法、律、通則和中央法規; 在地方有自治條例和法規命令) 4.其為何物? #是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中的,地方(省、縣 ;地制法則為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立法並執行事項的法規。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