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我看看吧!現行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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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esolate0
2009-11-05 23:0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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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老師改,就也貼出來請大家給點意見吧!(想聽聽不同的聲音)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相關法制所定,現職委任公務人員欲取得
薦任官等任用資格,茲將其分述如下:
()依法考試及格
  1.升官等考試及格: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四條所定,具有法定任用資格(
     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人員)現任相
     當於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三年以上,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2.現行公務人員法制中,尚非不許現職公務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
     考試法)所舉辦之考試,亦無明文限制之。職是之故,現職人員亦得依考試
     法第三條、第十五條,任用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相關法制所定,經高等
     考試錄取並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取得各該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此依法考試及格者,其升官等職等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並無加以限制。
()依法升等合格
  依任用法第十七條所定,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之
  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
  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但前述人員,僅許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晉升至薦任第七職等為限,倘若,前述
  人員具碩士以上學歷者,實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四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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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luade
2009-11-05 23:29
1樓
  
條號請統一格式
要就以xxx第一條
不然就是xxx第1條
內容只要說明清楚就好大致上通順
小的才疏學淺只能這樣給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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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esolate0
2009-11-05 23:57
2樓
  
噗!打太快...沒注意!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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