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代位繼承問題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rayvert
2009-05-11 16:06
樓主
推文 x0
Q:甲死亡之時有以下親屬:妻子乙,兄弟丙丁. 丁因犯罪正在服刑, 丙已死亡,育有子女A.B但丙生前曾脅迫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pinkrabbit
2009-05-11 16:20
1樓
  
因為丙在被繼承人生前曾脅迫其為遺囑而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自然無代位繼承問題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5-11 16:43
2樓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11 16: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丙在被繼承人生前曾脅迫其為遺囑而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自然無代位繼承問題

不同意見 表情


AB不能代位繼承,理由如下: 
(一)1140條規定,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者,始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丙是甲之第三順序繼承人,所以丙雖先於甲死亡,但並無該條之適用 。
   換句話說,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即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是無法代位繼承的。 
(二)本題因為甲並無第一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而第三順位繼承人丙雖先於甲死亡,但尚有丁生存
   丁雖在服刑,但並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所以除了甲之配偶乙外,尚有丁可為甲之繼承人。

如果是丙是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則即使丙喪失繼承權,且先於甲死亡,
其子女依1140條規定,是可以代位繼承的。

民法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獻花 x5
引用 | 編輯 rayvert
2009-05-11 17:19
3樓
  
恩謝謝大大講解~...
我懂了...
表情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