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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2009-05-11 16:20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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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丙在被繼承人生前曾脅迫其為遺囑而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自然無代位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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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5-11 16:4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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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11 16:20 發表的 : 不同意見 AB不能代位繼承,理由如下: (一)1140條規定,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者,始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丙是甲之第三順序繼承人,所以丙雖先於甲死亡,但並無該條之適用 。 換句話說,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即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是無法代位繼承的。 (二)本題因為甲並無第一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而第三順位繼承人丙雖先於甲死亡,但尚有丁生存 丁雖在服刑,但並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所以除了甲之配偶乙外,尚有丁可為甲之繼承人。 如果是丙是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則即使丙喪失繼承權,且先於甲死亡, 其子女依1140條規定,是可以代位繼承的。 民法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x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