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刑法]請問免除其刑為何又說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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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CA0012
2009-04-13 14:49
樓主
推文 x1
請問~~刑法第66條裡說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既然有免除其刑..應該就是沒有刑罰..為什麼又說減輕呢??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ingjaan
2009-04-13 15:50
1樓
  
例如: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法條有減輕規定,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條有減輕規定,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同時有減輕及免除其刑之規定,所以減輕規定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LCA0012
2009-04-13 16:19
2樓
  
原來是這樣~~
好清楚喔
謝謝你!!~~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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