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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on
2009-02-20 23:1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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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655號解釋解釋日期:民國 98年2月20日 解釋爭點:96.7.11修正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憲?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5 解釋文 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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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kevin
2009-02-21 08:5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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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遲來的正義!!
利益團體所綁的立法委員,作出違憲的法律,自然要自食惡果!! 專技人員經考試取得證照,乃是天經地義!! 不用考試取得記帳士證書,並不符合社會公義!! 大家一起努力讀書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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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2-21 09:52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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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們,帥啦!
只是,大法官雖然宣告記帳士法相關條文違憲, 但違憲法律是「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也就是說,那些就地合法的業者,依本解釋公布之日前的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換得的記帳士證書, 因為在換領記帳證書的時候,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還是有效的,所以他們取得的證書也還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要真正的實現正義,還要等財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四款規規定,廢止他們已取得的記帳士資格。但是,財政部敢嗎?有待觀察!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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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ao
2009-02-21 11:2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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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我國憲法的守護神
本釋字見其內容,因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公益原則, 而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655釋字還有蠻多不同意見書, 可見大法官們一定經過了一番激烈討論過程與深思熟慮後, 所下的最後決定。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