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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2008-12-16 22:4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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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刻意加上故意與是否有意使他人受辱的條件,但其實只有故意有影響。此外,你可能想瞄準誹謗或侮辱的罪名,不過輕微的施暴,也可能只構成社維法的處罰。
對他人有任何形式的侵害都是不當的,是不是構成刑法罪名,是輕重程度的問題。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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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8-12-17 10:00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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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問題皆是故意及受辱的舉證責任
以邱毅為例,被告事後應是自承無誤 而邱毅舉好像被當眾脫褲子,這是正確的自覺受辱的舉證 以經驗談如果加上醫生證明一個月沒好睡覺(這證明太簡單拿) 那公然侮辱附加民事賠償跑不掉 只是以強制罪好像牽強一點(可能是公訴原因) 不過法院會怎麼判,看下去就知道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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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_dir
2008-12-17 22:0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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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發這樣的帖子
好合時事和新聞 要如何判斷 就在舉證 誰不能舉證誰就輸 舉證是一門學問 像邱毅那就不用說了 因為鐵證如山 外加民眾感觀 如小老百姓 就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