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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going
2008-12-07 15:1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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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見解
土地所有人說'不要了' 該破爛的花瓶就已屬該某人所有 土地所有人無權主張價金他有一半的權利 因為土地所有人己拋棄其權力在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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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2008-12-08 00:5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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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討論口頭的意思表示是否成立,也可以討論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撤回。但是不要討論「證據」面的東西,例如有無人可證明、見證,因為這不是「法律」的範疇,尤其針對考試及理論的推演上,請假設證據力百分之百。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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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國考生
2008-12-08 14:25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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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際情形來說~
通常挖東西的時候,大部分不會有很多人~ 通常是1-2人(挖掘人&土地所有權人) 所以我覺得這種情形很容易發生~所以才有這個問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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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os2
2008-12-09 23:18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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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物權法的時候,請僅記一個大原則,物權法定主義。
也就是說,關於物權的得喪變更,原則上均依民法物權篇之規定, 本案,開版者提到「在他人土地上,挖到動產時,其所得一人一半」,相關規定, 係在民法第808。 其規定,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講白話一點來說,就是挖到並且拿到的那個人,才受本條文之保護。 又本案土地所有提到「口頭表示說.它不要了」,依民法第764條之規定,物權因拋棄而消滅, 本案地主原本取得花瓶一半之所有權,如今他表示不要了,其對於花瓶所有權旋即消滅, 因此地主若事後反悔,再欲主張100萬之一金價金,是沒有法律上之請求權的......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