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動產佔有的問題*(無主物先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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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準國考生
2008-12-07 12:5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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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請問一下~關於動產跟無主物先佔的問題!

我記得有一條提到,如果說在他人土地上,挖到動產時,其所得一人一半,

假設說:某人挖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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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ylgoing
2008-12-07 15:16
1樓
  
我的見解
土地所有人說'不要了'
該破爛的花瓶就已屬該某人所有
土地所有人無權主張價金他有一半的權利
因為土地所有人己拋棄其權力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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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準國考生
2008-12-07 16:56
2樓
  
但是~因為是口頭約定~又無其他人可作證!

這樣的話~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主張「他不知情」

來對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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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psb
2008-12-08 00:52
3樓
  
你可以討論口頭的意思表示是否成立,也可以討論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撤回。但是不要討論「證據」面的東西,例如有無人可證明、見證,因為這不是「法律」的範疇,尤其針對考試及理論的推演上,請假設證據力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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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準國考生
2008-12-08 14:25
4樓
  
以實際情形來說~

通常挖東西的時候,大部分不會有很多人~

通常是1-2人(挖掘人&土地所有權人)

所以我覺得這種情形很容易發生~所以才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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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inalos2
2008-12-09 23:18
5樓
  
在處理物權法的時候,請僅記一個大原則,物權法定主義。

也就是說,關於物權的得喪變更,原則上均依民法物權篇之規定,

本案,開版者提到「在他人土地上,挖到動產時,其所得一人一半」,相關規定,
係在民法第808。

其規定,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講白話一點來說,就是挖到並且拿到的那個人,才受本條文之保護。

又本案土地所有提到「口頭表示說.它不要了」,依民法第764條之規定,物權因拋棄而消滅,
本案地主原本取得花瓶一半之所有權,如今他表示不要了,其對於花瓶所有權旋即消滅,

因此地主若事後反悔,再欲主張100萬之一金價金,是沒有法律上之請求權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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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準國考生
2008-12-12 12:29
6樓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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