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行政程序法第116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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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魔力小櫻
2008-12-05 18:57
樓主
推文 x0
請教各位大大,條文中有寫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那麼”違法之裁量處分可以轉換為羈束處分 ”嗎??
可以告訴我為什麼嗎??感謝!


第一百一十六條(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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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r28825252
2008-12-05 21:04
1樓
  
(應)羈束是對人民好-基本上是機關對人民的侵害做約束,(得)裁量是對人民不好-給機關自由裁量

116-3 有利不能轉不利,但不利可以轉有利->裁量可以轉羈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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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魔力小櫻
2008-12-06 12:56
2樓
  
感謝回答^^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ingli
2009-09-28 16:13
3樓
  
這個回答有點奇怪耶....
不過發問者怎會想到「裁量處分」能不能轉換為「羈束處分」呢?
是因為看到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的法條裡有提到「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才突發奇想的嗎?
羈束處分是受相關法規嚴格拘束,僅能依法執行,而無斟酌之餘地的處分
例如原住民依法得向戶政單位申請恢復原住民族姓名(如:狄穆斯莫納),只要原住民提出申請,戶政機關只有依法照准,無裁量權決定准或不准。
如果要把「裁量處分」轉換為「羈束處分」應該要修法或立新的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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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edsky711226
2009-09-29 01:27
4樓
  
我也覺得怪怪的.....好像不能這樣比較
(一) 行政機關應為特定法律效果之行為,稱為「羈束處分」。指行政機關於法律規定之外,並無自由判斷空間存在。常見之法律規定用語為「應……者」。如應令停工。,亦指法條規定「應..」行政機關就無裁量權.就只有照法條上而作為,也可說是「裁量縮減至零」。

二) 行政機關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或選擇不同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此種行政處分稱為「裁量處分」。常見之法律規定用語為「得……者」。如:超過100分貝,得令停工(行政機關可選擇是否停工)。

§116的意思是行政機關遇到「羈束處分」時,即法條規定「應..」行政機關就無裁量權.就只有照法條上而作為,也可說是「裁量縮減至零」。本來就不能換成「裁量處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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