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海巡特考的考題 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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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angling
2008-11-19 07:5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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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倘若行政機關將本不得開放使用之河川地,誤為非河川地而許可某甲設置汽車駕駛教練場,經甲設置完成並開始營業後,該機關始發現當初之許可為違法,則該機關可否將已發給之許可撤銷?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回答之。( 25分)

是 行政契約的終止嗎
舉繁行政機關發下的 執照
後因故撤銷都屬於 行政契約的終止嗎?
請各位先進指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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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ingjaan
2008-11-19 09:51
1樓
  
此提是行程法的信賴保護
如果是誤將禁止之地為許可後發現
要是兩個論點:
如果是財產保護大於公益的話就是需要給予存續保護
但若是公共利益大於財產保護時,則是因為許可為違法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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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ippo
2008-11-19 12:50
2樓
  
下面是引用ingjaan於2008-11-19 09:51(1樓)發表的 :
此提是行程法的信賴保護
如果是誤將禁止之地為許可後發現
要是兩個論點:
如果是財產保護大於公益的話就是需要給予存續保護
但若是公共利益大於財產保護時,則是因為許可為違法得"撤銷"

補充:但若是公共利益大於財產保護時,則是因為許可為違法在先,得"撤銷"並需給予業者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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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ingli
2009-10-08 17:38
3樓
  
擬答:

行政機關許可某甲設置汽車教練場為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而行政機關於許可後發現當初之許可為違法,
因此,此行政處分為「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該機關「可將」已發給之許可撤銷,
但需補償相對人因信賴該處分經撤銷後而造成之損失,茲分析如後:

(一)不符合「撤銷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之條件
目前各地區之汽車教練場並非稀少行業,若因行政處分違法而撤銷核准設立該汽車教練場之行政處分,並不會因為減少此家汽車教練場而造成學習開車之初學者權益受損,因此不致構成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之程度。

(二)不符合「信賴該該處分所得之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因河川地之使用受河川保護相關法令拘束,其立法之原因係考量環境保護及多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其撤銷該違法處分係為維護公益,且維護公益之程度顯然大於汽車駕駛教練場存續營業之利益,因此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117條所列不得撤銷之原因。

綜上所述,此違法行政處分,處分機關「可將」已發給之許可撤銷,又若某甲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且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指興建教練場相關之各項費用)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之規定,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而補償之上限不得超過教練場存續可得之利益,又某甲若對補償有爭議及補償之金額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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