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hana0124
2008-10-28 12:34 |
樓主
▼ |
||
x0
請問一下大大~~鄉、(鎮、市)公所提案裁撤政風室,如經代表會可以議決通過,該政風室就被裁撤了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3款: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該鄉、(鎮、市)公所是否就可依上開條文,只要代表會同意,即可對其所內課室做增設及裁撤? 那在地方制度第57條第3款中寫著: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主計、人事、政風→是為一條鞭,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怎能裁撤政風室? 實為不懂 請先進們 能解惑?謝謝!!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