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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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weet691123
2008-08-20 00:0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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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7條第一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假如債務人(甲)與友人(丙)通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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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雲蹤飄邈
2008-08-23 10:55
1樓
  
下面是引用sweet691123於2008-08-20 00:09發表的 民法疑問:
民法第87條第一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假如債務人(甲)與友人(丙)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將其名下不動產贈與並轉移所有權(丙),以防止債務人(乙)對債務人(甲)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丙又與不知情的第三人(丁)將甲之不動產買賣並轉移所有權(丁),問題來了,若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
規定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則不知情的(丁)可主張甲丙之贈與行為有效時,債權人(乙)該如何向法院請求救濟呢?


本件不涉及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問題。

學說認為,僅在不適用善意受讓規定之情形下,

始有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例如:債權讓與。

是故,債權人乙不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甲訴請第三人丁

塗銷登記返還所有物係因土地法第43條規定。

惟甲為規避乙之強制執行,而與丙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

不動產移轉登記於丙,若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係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之債權,

學說認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損害賠償。



拙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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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weet691123
2008-08-24 13:12
2樓
  
了解,感謝1樓高手的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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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天長地久
2008-08-25 14:11
3樓
  
應可引用87條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因(甲)與友人(丙)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當可視為非善意而成”不適用善意受讓”之情形,
甲因故意不法侵害乙之債權,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與丙通謀
(幫助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不法侵害乙之債權,又可訴請丙連帶損賠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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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8827140
2008-10-09 18:03
4樓
  
一樓的大大已經解釋清楚了 就不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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