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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2008-08-20 00:0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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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蹤飄邈
2008-08-23 10:5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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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weet691123於2008-08-20 00:09發表的 民法疑問: 本件不涉及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問題。 學說認為,僅在不適用善意受讓規定之情形下, 始有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例如:債權讓與。 是故,債權人乙不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甲訴請第三人丁 塗銷登記返還所有物係因土地法第43條規定。 惟甲為規避乙之強制執行,而與丙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 不動產移轉登記於丙,若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係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之債權, 學說認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損害賠償。 拙見供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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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2008-08-24 13:12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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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感謝1樓高手的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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