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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08-05-29 22:0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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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均為公務員
乙"無意間"聽到甲說&東窗事發後乙謊稱是甲恐嚇他索賄的 >甲未參與其中,視事件性質(是否機密) 刑法132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8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乙對A公司,視是否職務上有關聯,(要求不成進而恐嚇>兩個犯意>數罪併罰) 刑法12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要求>不以相對人(即A公司)對之允諾為必要} 刑法34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貪污治罪條例(以下均罰未遂犯)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貪污治罪條例一般都沒教 >乙對甲(謊稱是甲恐嚇他索賄) 刑法169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68(如:於偵查甲是否涉案時/乙為證人身分)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題目不是很清楚 以上是目前想的到的 純屬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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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khuang
2008-06-16 12:03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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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很詳細,但是運用太廣泛。況且,如何得知A公司是以甲為被告而提告訴,乙是誣告還是偽證,仍有必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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