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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hawn
2008-05-07 20:2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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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l:想請教各位大大幾題問題,麻煩各位大大賜教~ 1、甲向乙借錢並以其土地設定抵抽權給乙後,甲又將該土地賣給丙。那麼,丙何時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a) 甲、丙土地買賣契約成立時 (b) 丙付清價金時 (c)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d) 丙根本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Ans : C --> 我的問題是像丙取得所有權後,那乙就抵押權會如何呢?是消滅嗎?又應如何請求呢?(損害賠償呢) 2、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因權利人死亡而中斷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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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兒
2008-05-08 10:5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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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向乙借錢並以其土地設定抵抽權給乙後,甲又將該土地賣給丙。那麼,丙何時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a) 甲、丙土地買賣契約成立時 (b) 丙付清價金時 (c)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d) 丙根本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Ans : C --> 我的問題是像丙取得所有權後,那乙就抵押權會如何呢?是消滅嗎?又應如何請求呢?(損害賠償呢) 根據民法第862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乙的抵押權沒有消滅… 是丙比較倒楣而已… 所以買房子之前要三思,而且要去地政事務所查詢看看,此屋有沒有被設定抵押權!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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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兒
2008-05-08 11:0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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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因權利人死亡而中斷 (B)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C)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新起算 ANS: B --> 我只知道A、D是錯的,其它就不知道理由,哪一條法條 A: 第140條(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B: 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C: 第135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 斷。 D: 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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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兒
2008-05-08 11:2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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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關於禁治產宣告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A) 不服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者,應提起抗告 (B) 關於禁治產事由有無之認定,法院得依其裁量,命鑑定人鑑定 (C)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D) 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ANS: C -->我知道答案是C,但不是很清楚為什麼其它選項是錯的,法條是參考? 根據民事訴訟法 A: 第 609條(宣告禁治產裁定之救濟) 宣告禁治產之裁定,不得抗告。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向就禁治產之聲請曾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C: 第612條(受宣告人之訴訟能力)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其他4題是根據民法,只有這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來解答!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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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兒
2008-05-08 11:31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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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ANS: D -->它指的是無權代理還是無權處分呢? 屬於無權處分 第118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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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兒
2008-05-08 11:34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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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時候,為保護善意第三人(丙),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債務人(甲)
--> 那債權人(乙)應該如何主張?法條是? 乙應對甲來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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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hawn
2008-05-10 11:47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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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下面這個正確答案是什麼呢?謝謝您~
3.(B) 關於禁治產事由有無之認定,法院得依其裁量,命鑑定人鑑定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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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兒
2008-05-10 23:28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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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寫的吧!
因為我找不到相關的! 因為聲請禁治產時,有診斷書即可! 法院視情況依職權調查… (這是我看完禁治產相關訴訟程序完的結果)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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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ylovesu
2008-05-12 06:44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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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inshawn於2008-05-10 11:47發表的 : 應該是這條吧~ 民事訴訟法 第 603 條 【禁治產宣告之限制】 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實務是如何我不知道,不過看這條條文的話,應該是強制要訊問鑑定人,非得依法院裁量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