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流押、流質契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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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loudlongsky
2008-04-07 20:3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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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權人與出質訂定的流質契約,其效力為何?
A.有效 B.相對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需要法院裁判

此題答案為 B,但目前流押和流質不是已修法了嗎? 
為什麼不是A??
又,相對無效是什麼意思?


2.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歸屬於質權人者,其約定之效力為? 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相對有效

此題是否該因為已修法,答案要從本來的B,改為新修法的A 呢?
又,相對有效的意義,是否和上一題的相對無效是相同的? ?


請各位前輩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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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風天
2008-04-07 22:02
1樓
  
依民法第893條第2項準用第873-1之規定: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而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意思,就是該法律行為,原則上有效,但是如有第三人依法加以主張時,對其不生效力,所以稱「相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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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loudlongsky
2008-04-09 08:42
2樓
  
感謝您的回答!
那第二題的"相對有效",
是否也是一樣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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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merizeme
2010-06-15 15:42
3樓
  
請教動產質權該如何適用「登記」制度呢?
應該去地政辦理登記嗎??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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