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性侵2歲 「沒反抗」不算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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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eeking
2008-02-01 16:20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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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區兩件性侵稚女的判決最近引起議論,分別是2歲女童被16 歲小叔性侵,及2歲8個月女童遭惡鄰居凌辱,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法界認為被害人年紀這麼小,根本「沒有選擇權」,法官見解大有可議。


法界人士指出,2歲及2歲8個月兩名被害人都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被告的「沒有反抗」,然違反被害人意願,十分值得商榷。


案例一:


弟性侵女兒 法官:未使用暴力


91年4月初,一名16歲的少年性侵年僅2歲姪女得逞,被害人父親下班返家,要為小女兒換尿布,發現內褲沾有血跡,帶到醫院驗傷發現處女膜破裂,向警方報案,查出竟是親弟弟性侵女兒,檢察官偵辦後認嫌犯罔顧人倫道德,依妨害性自主第222條「對於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起訴陳嫌,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嫌犯性侵年幼姪女時,「並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訴法條,依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判決,該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將嫌犯判刑4年。


後來嫌犯獲得哥哥原諒,撤回告訴,二審時合議庭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判決公訴不受理,台中高分檢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案例二:


強插女童下體 不算「強制性交」


另一被性侵的2歲8個月女童是於94年8月間,遭隔鄰蔡姓男子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阿嬤」要為她換尿布,女童下體疼痛不肯換,哭著說「隔壁叔公把我打針」,「阿嬤」將孫女送醫驗傷,發現女童處女膜紅腫,由於下體撕裂傷,遭細菌感染發炎潰爛,前往醫院就診60多次才痊癒。


被害女童做心理復健時,看見蔡嫌的照片時,極為生氣、又害怕,拿著筆或玩具榔頭打蔡照片;蔡嫌雖否認性侵女童,但測謊未過,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


一審法官根據驗傷單、女童指證、蔡嫌測謊未過,雖認定蔡嫌性侵女童,但卻認為被害女童年幼「慣於服從」,沒有反抗或拒絕,不符合強制性交罪的強暴、恐嚇等犯行,改依「姦淫幼女罪」將蔡嫌從輕判刑5年。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所謂嫌犯「未用暴力」、女童「慣於服從」,都頗有可議,被害人不到3歲,根本不懂性交是怎麼一回事,要如何反抗、拒絕?





對唷,在審查構成要件之時,我也只學到審查行為人的知與欲的問題,

而被害人的主觀要件,倒是沒學過(只在違法性時,才有被害人的防衛意思或

緊急避難之意思加以討論),不知道有考司法官的高手涉獵過嗎?

我個人淺見是,遇到被害人的主觀意思不明,或無法探知時,應該要從客觀面下去審查,

即是依社會正常的一般人,遇到加害事件時,通常的主觀反應去探討吧.

因為是新聞,不是判決書,只有片斷資料可供參考,如果,法官輕判的話,

我個人的看法,可能從罪疑唯輕,利益歸於被告的方法下手,即是強制性侵害,對

於被害人的被害客觀情境是,違反其意願,及行為人以強暴脅迫等方法為之,

本案的法官基於客觀上,難以真正的斷定時,就以罪疑唯輕的方式.

唯管見以為,對於此案,首要仍需審酌,其立法目的及法益保護的重要性,

因為照此判決,無非變相地鼓勵其性侵害犯者,對年紀越小者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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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我愛響子
2008-02-01 19:37
1樓
  
這是幹嗎
這法官退休了嗎
法官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
那我不高興繳稅可以不用繳嗎
有人能提供管道告這法官瀆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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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b2556525565
2008-02-01 19:42
2樓
  
司法不公ㄚ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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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思昕
2008-02-01 22:49
3樓
  
在台灣...法官是神...
受終身職保障...當然可以亂來囉...
很多法官雖然有很強大的法學素養...
卻少了許多人情事故的考量及接觸...
難怪總是有許多判決都會引起民眾公憤...
讓我看了也很不爽...
但...誰叫人家是法官呢...是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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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為自己出征
2008-02-01 23:16
4樓
  
表情 有這種事...
表情 生氣~~不公
表情 司法公正?或許他起訴的法律適用不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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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88123102
2008-02-01 23:45
5樓
  
能告這法官瀆職嗎? 表情
他不會想說如果今天是她孫女獲女兒被這樣搞勒?
真可惡...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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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eidihsin
2008-02-02 02:38
6樓
  
不懂將心比心
真不適任
悲哀
看了很難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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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我愛響子
2008-02-02 02:47
7樓
  
一個2002犯案, 已經變成23歲的變態了
一個2005犯案, 才關五年, 表現良好應該會假釋
法官素質不提升, 辦案效率不提高, 這種噩夢每隔幾年就會上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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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紫蝴蝶
2008-02-02 11:44
8樓
  
看了   只有---> 生氣   !!!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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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nsun
2008-02-02 14:50
9樓
  
每個人都有「人權」,為什麼會這樣判呢...
看了真得很難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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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nkhlove
2008-02-02 15:45
10樓
  
其實那時候看到的時候
也很無言..

反抗的定義何在
留下抓痕嗎?
2歲的小女孩那有那個氣力
大叫不要嗎?
如果沒人聽到又怎麼判斷

雖然刑法是採罪刑法定沒錯
但..書本和法典是死的
人是活的
才會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出現不是嗎?
大法官呀!!
如果都照字面解釋
那我們都用辭海就好了
要法官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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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遠方的天空
2008-02-02 21:19
11樓
  
這法官和之前判"摸奶十秒沒罪"那位法官
一樣.........%$%^$%$
如果換成是他自己的女兒
他是不是也會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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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李明暻
2008-02-02 21:41
12樓
  
看到這消息真是人神共憤
只能說法官太不食人間煙火
對於犯罪者的人權是顧到了
但受害者呢?
被害者家屬也不懂得上訴
不相信每位法官都這麼鄉愿
枉顧被害人的權益
難道只為了證明...
果然再次證明了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
(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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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zsx1397
2008-02-02 22:50
13樓
  
這些判決都已經逾越了社會一般大眾的法感論。
如果立法院不訂定一個可以規範法官的法律。
這些判決只會一直不斷的重複。
因為我們並不知道還有多少法官認真的作判決。
又有多少法官是隨便亂判呢?
雖然法官依憲法獨立審判,但如果是不適任的法官,
我想在一般上班時間是可以觀察出來的。 表情 表情 表情

PS:社會大眾習慣把治安不好怪到警察頭上,
  但有誰想過,警察晚上抓到壞人,早上移送地檢,
  下午就交保出現在你前面晃來晃去,你能拿他怎麼辦。
  霞客大以後對這句話的體會,會更深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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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eeking
2008-02-03 01:24
14樓
  
噗~大家都好像很激動,不過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不知道有沒有準備司法三等以上的同學,有沒有接觸過,在

構成要件階段時對行為客體的主觀上,有需要作審查的地方嗎?

另外,如果大家身為法官時,對於這種案件,你們會如何審查?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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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myhsiao
2008-02-05 08:40
15樓
  
這則新聞真叫人既難過又生氣
這社會還有公平正義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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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lh
2008-02-06 00:59
16樓
  
書都讀到後背去了嗎?
實在讓人搖頭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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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KH48589
2008-02-08 19:53
17樓
  
現代的司法該怎麼說呢?不食人間煙火的大大法官曾說:
1.雖未經同意但撫摸胸部未超過10秒,不足以引起興奮所以不算性侵.
2.穿牛仔褲那麼緊怎麼可能被性侵?
3.歹徒持刀威脅,但受害人"未反抗"所以不算性侵.
4.隨便去親一個女子沒罪-這叫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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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isitorme
2008-02-09 09:12
18樓
  
雖說法官
但還是令人不能苟同這樣的法律人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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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小晏
2008-02-16 01:46
19樓
  
下面是引用beeking於2008-02-01 16:20發表的 16歲性侵2歲 「沒反抗」不算強暴:
中部地區兩件性侵稚女的判決最近引起議論,分別是2歲女童被16 歲小叔性侵,及2歲8個月女童遭惡鄰居凌辱,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法界認為被害人年紀這麼小,根本「沒有選擇權」,法官見解大有可議。


法界人士指出,2歲及2歲8個月兩名被害人都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被告的「沒有反抗」,然違反被害人意願,十分值得商榷。

因為是新聞,不是判決書,只有片斷資料可供參考,如果,法官輕判的話,


.......

請問樓主
<<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
依民事訴訟法第223條, 第228條, 第229條有明定...
內容大約為
法官當庭宣告被告判何種刑, 判決書會在幾日內交書記官
若是擇日宣告, 則在宣告當天將判決書交給書記官
而書記官會在15日內送交當事人手上

而記者跟據被告所被判的刑來做新聞
怎能說只有片斷資料呢
這是鐵睜睜的事實

法官的優厚的終身俸本是希望法官能超然獨立
在無後顧之憂的情形下
能公平並維持正義

但是對於這種觀念價值和社會脫節的法官
是應嚴懲的
不然也應提早退休
別再妨害司法的名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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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eritahuang
2008-02-16 08:11
20樓
  
14歲以下不就是強制性交罪了嗎 不管對方是不是同意
就算沒有反抗 14歲以下就是強制性交罪了
他適用法律顯然很有問題吧
哪來這種天殺的法官啊
他是誰啊?????
扁死他 扁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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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ymble123
2008-02-16 09:22
21樓
  
嗯......法官法匠化.....
要把不適任法官去除拉
法官法未什麼一直都通不過勒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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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abo0710
2008-02-17 22:41
22樓
  
表情 生氣~ 如果是法官自己的女兒 我想結果會大不同吧~ 唉~ 無言~ 亂象一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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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c333151
2008-03-31 00:47
23樓
  
準強制性交無效論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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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acksay1
2008-06-02 12:11
24樓
  
建議修法!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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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羽蝶
2008-12-20 13:11
25樓
  
沒辦法!有一部分不認同法官造法,只能等待修法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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