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案立院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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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cll
2007-12-25 23:20
樓主
推文 x1
http://lis.ly.gov.tw/npl/fast/04617/961221.htm

一樣是12/21大清倉通過的

草案: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acecac8cdc5cecec8d2cecdc6

和考生較有關的有
第 十 條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第十三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主要就是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 增額的以後也要用分發的 沒法自己找缺
另外 第十三條的甲特復辟條款 看起來應該是沒過~~~ 表情
話說博士就比較會當官嗎? 一下就能簡10 那也太不公平了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nacre1000
2007-12-26 09:05
1樓
  
所以初等考時是要已新修正的任用法答題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ovelydebbie
2007-12-26 09:16
2樓
  
高考三級就直接是薦任了......以前考上的人有點虧耶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ze2900
2007-12-26 09:21
3樓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7-12-26 09:05發表的 :
所以初等考時是要已新修正的任用法答題嗎?

沒錯喔!初等要以新法作答!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cataone
2007-12-26 14:00
4樓
  
請問~這些是不是還要等總統公布?還是上列全數修正條文確定修正施行了?

對了~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動態、條文怎都還沒更新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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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9300913
2007-12-26 19:50
5樓
  
再請問一下,若新法修正公布後,但還未施行,考試會出嗎?
像民法的第982條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jcll
2007-12-26 21:07
6樓
  
高三本來考上就是薦任阿
要四個月之後才算考試及格
考試及格前還是五本五

這法嘴砲扁還忙著四處打嘴砲 鞭屍死人~~~ 表情
還沒公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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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b2556525565
2008-01-30 06:35
7樓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jutty
2008-07-28 23:35
8樓
  
感謝大大的分享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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