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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20627
2007-10-10 05:5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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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綜合林強老師整輪憲法課程之上課版書,職是,除了「憲法公式」之外,完整地抄錄林老師的「其他補充」!請需要的朋友請自行下載,謝謝。 附註:前 5 堂皆有上課版書,後 3 堂皆無上課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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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y10212001
2007-10-10 08:5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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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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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課
2007-10-10 10:37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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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符號Ⅰ Ⅱ Ⅲ Ⅳ ⅤⅥ 把它整理一下上傳
請大大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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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12345678
2007-10-10 10:51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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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快喔~
這麼快筆記就出來了~ 謝謝大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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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課
2007-10-10 22:04 |
2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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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noopy-ap於2007-10-10 16:42發表的 : 回答妳的問題 地方制度法 第 57 條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鄉 (鎮、市) 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 (鎮、市) 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 (鎮、市) 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