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民法認為姻親範圍,但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否,其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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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armbrack
2007-10-04 07:12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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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有哪為高手~可以幫忙解答一下疑惑~感激不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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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A316
2007-10-04 07:22
1樓
  
因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範圍太廣泛
這樣很多人都會被牽拖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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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小晏
2007-10-04 07:37
2樓
  
下面是引用barmbrack於2007-10-04 07:12發表的 □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民法認為姻親範圍,但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否,其理由何在?:
表情 有哪為高手~可以幫忙解答一下疑惑~感激不勁~~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把他想成妻子(配偶)的妹妹(血親)的先生(配偶)=>
連襟是姻親,沒錯呀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妹妹(血親)的先生(配偶)的父母(血親)=>
嗯,親家的關係真的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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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可非
2007-10-04 09:59
3樓
  
一句話

"這樣像話嗎?"

朝這句話去想....或許會有所頓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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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Northcloud
2007-10-04 23:08
4樓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是姻親

你可以想成,配偶只有一個人,血親會有一堆人
如果最後一個詞是"血親"的話,那會有一大大大大堆的人都是你的"親戚"
那親戚的範圍未免太廣了吧。所以為了避免親戚定義過於氾濫
故立法者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排除於姻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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