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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晏
2007-10-04 07:3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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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barmbrack於2007-10-04 07:12發表的 □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民法認為姻親範圍,但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否,其理由何在?: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把他想成妻子(配偶)的妹妹(血親)的先生(配偶)=> 連襟是姻親,沒錯呀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妹妹(血親)的先生(配偶)的父母(血親)=> 嗯,親家的關係真的很遠......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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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cloud
2007-10-04 23:0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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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是姻親 你可以想成,配偶只有一個人,血親會有一堆人 如果最後一個詞是"血親"的話,那會有一大大大大堆的人都是你的"親戚" 那親戚的範圍未免太廣了吧。所以為了避免親戚定義過於氾濫 故立法者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排除於姻親之外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