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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2007-08-31 23:2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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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條文規定,第2項成立的要件有:1.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2.虛偽遷徙戶籍、3.因而取得投票權、4.行使投票。 所謂未遂是,已著手實行因外界障礙,至使行為未達、未至、或未發生該結果而言(因己意中止者,為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目前政府正對政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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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e3200
2007-09-01 00:5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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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看動機吧
至於 人權 在憲法本來就明白指出 人民有遷徙的自由拉 若動機出自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當然就另當別論了 必竟 在保障人權的自由下 也要維護公平正義.. 但是 現在社會 真的很 ”氾政治化” 有些事情 很像在灰色地帶...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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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7-09-05 09:1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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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戶頭放近親家中,或因小孩子學區而連大人放親友家中.沒人會管你的.
怕是遷的都是選舉人,而且2,30個甚至上百個不相干的人遷在一個套房中.詭異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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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house
2007-09-11 11:4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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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區查訪和侵犯人權不知如何劃分
如果在正常規定的時間內去訪查戶口..應該不算侵犯人權吧.. 誠如樓上大大所言~2,30個甚至上百個不相干的人遷在一個套房...被當做幽靈人口看待..也應該理所當然...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