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所謂結果除去請求權指對違法行政行為所造成之結果,請求行政法院判決予以除去,以回復未受侵害
之狀態,並非一般性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國家賠償)也不盡相同,僅限於違法行為直接造成侵害之回復原狀。例子:ex1:請求發還違法扣留之物ex2:請求發還因拓寛道路而違法占用之土地。
公法上的結果除去請求權可分為二種1.因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結果除去請求權2.因違法事實行為所生之結果除去請求權。
這個結果除去請求權在行政法上是很難的觀念,基本上都考在司法特考三等
高普考的話印象中好像才考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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