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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back22
2007-07-13 02:1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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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的主席游錫堃先生,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提案申請公投然而被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以12比8之票數以予駁回,後來因為不服 原處分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在今天行政訴願審議委員會 依訴願法81條1項作出撤銷原處分並逕為認定符合公民投票之提案。 我想說的是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受理嗎?當初公投審議委員會 在審查這個案子時本身是經過聽證所作出來行政處分,然而依照行政 程序法108、109條經聽證所作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 及其先行程序。這個案子並不在訴願的範圍內,因此訴願委員會沒有權 限受理此案。照說來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該直接依照行政訴訟法4條提起撤鎖訴訟。 今天訴願審議委員會舉行言詞辯論後進行審議,決議是說公投審議委 員會只能作出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能作實質上的審查,也就是說除了對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人事事項等不得作為提案者,有實質認定 的權限外,對符合全國性公投事項的分類(重大政策之創制),不得 做實質認定,公審會原本的認定,屬違法認定。 這跟之前的公投討黨產的案子也都是訴願審議委員會所作出來決定一樣 只不過更奇怪的是當初行政院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完全沒有委員,游錫堃 先生去申請公投,經過依法申請超過二個月未答覆直接逕向提出訴願 結果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81條作出決定,核准公投,游錫堃所提的 是依訴願法2條所提出來是課予義務訴願,既然所提是課予義務訴願,訴 願審議委員會根本無權限作成行政處分給訴願人,必須依照訴願法82條 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然而在公投審議委 員會在訴願決定的前一天已作出駁回之處分,訴願審議委員也應受理訴 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 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總而言之訴願審議委員會無權作出 行政處分而必須命原處分機關為一定之處分。 訴願是最沒用的本身也屬於行政權的一環,其由是碰到政治性的案件 最後還是要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就是司法權來解決。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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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ll
2007-07-13 03:0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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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項自high的東西
先不論根本沒機會加入 重點是 加入一點好處都沒有 至於啥鬼委員會? 得了吧~~只不過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罷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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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客
2007-07-13 08:5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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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不加聯合國 跟你叫啥名字沒關係好嗎?
又是一個 笨蛋!問題不在這邊的最好典範.... 能不能加 在於你旁邊的鄰居 是不是中國有關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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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back22
2007-07-13 11:17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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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辦公投是無所謂
問題有人喜歡準備把公投跟大選綁在一起 偏偏之前還未要選舉時不提等要選舉時再來提公投(在動機上是否很明顯) 今天假設公投不跟大選綁在一起,單獨辦的話公投是不可能會通過 投票率也不可能會超過百分之五十,更不用去提後面的有效票是否過半數 公投之所以想要跟大選綁在一起,最主要還是拉高公投的投票率 因為各位去投票時一方面會領選舉票另一張是領公投票。 這也難怪之前某人打算要修改公投法通過的門檻XD,改成有效票為總數的1/4既為通過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