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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n0099
2007-06-06 22:2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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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6條:
第 36 條 (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 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賭博罪: 第 266 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傷害罪: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盜罪: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罪: 第 346 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綜上,只有賭博罪專科罰金,所以得委任代理人出庭。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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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yinglao
2007-06-07 08:3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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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月光,我在我的版上回覆過您囉!
個人有一個小小的簡易判別法。 (如有不對之處,還請大家給予指正!) 就是刑訴的被告有在場的權利和義務,所以b、c、d的罪,都必須要有被告在場, 法官在得以訊問被告。如果委任代理人,則被告不就可以不出庭了! a罪,在部分國家根本不是罪。連我國都有人在討論賭博要除罪化的說法耶!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