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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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月光海豚
2007-06-06 21:55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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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盒者,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A)賭博罪(B)傷害罪(C)竊盜罪(D) 恐嚇罪

為何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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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wman0099
2007-06-06 22:23
1樓
  
刑事訴訟法第36條:
第   36   條 (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
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賭博罪:
第 266   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傷害罪: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盜罪: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罪:
第 346   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綜上,只有賭博罪專科罰金,所以得委任代理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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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huyinglao
2007-06-07 08:35
2樓
  
呵,月光,我在我的版上回覆過您囉!

個人有一個小小的簡易判別法。
(如有不對之處,還請大家給予指正!)

就是刑訴的被告有在場的權利和義務,所以b、c、d的罪,都必須要有被告在場,

法官在得以訊問被告。如果委任代理人,則被告不就可以不出庭了!

a罪,在部分國家根本不是罪。連我國都有人在討論賭博要除罪化的說法耶!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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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霞客
2007-06-07 09:05
3樓
  
這一題 其實算很基本&簡單說...
離考前越來越近 建議刑法那300多條 多看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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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月光海豚
2007-06-07 12:26
4樓
  
因為沒有要考刑法...所以就沒想到要翻呢~.~ 表情
表情 表情 謝謝大大門的指導嚕^^
努力嚕~ 不過我現在真的不太會考試...只會讀書讀書>< 但是考試就沒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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