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跪求捉贼 警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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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eeking
2007-05-15 11:38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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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大学生搭车返家,因行李放置公车站旁遭资源回收业者偷搬,他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由于他未戴安全帽又闯红灯,被警方拦查,大学生向警员下跪请求通报抓贼,却遭警员反讽:「又不是拜妈祖!跪也没用!」大学生坦承错误,但对警方未协助追查行李,且笔录上只字未提情急偷车是因行李失窃,家属痛批:「警方只重绩效不帮民众!」

对此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马在勤直批,警方应一并处理行李遗失问题,承办警员则回应,他们依法侦办,因大学生侦讯时未叙述完整的犯案动机,才没详载经过。
黄浩庭(二十二岁),上周三他从台南搭车北上,上午约九时三十分回到北县新店市中央路,下车后他将桌上型电脑设备、装有证件的皮夹等行李,堆置公车站牌旁的人行道上等公车,因天气炎热他到隔壁便利商店吹冷气、喝饮料,只注意公车却未注意行李,十分钟后等他探头一看,行李已不翼而飞。
他表示,当时他问遍附近店家,并在公车站牌旁的大楼警卫室里,从监视器画面看到一名骑三轮车的中年男子,将他的行李搬上车载走。
他情急下看到便利商店旁有辆老旧机车,即插进自己的机车钥匙,没想到竟然能发动,随即骑走试图追回行李,未料五分钟后当他追到中正路、中央路口时,因未戴安全帽又闯红灯,被江陵派出所警员拦下。
昨天他重回事发地点时指出,因身上无任何证件,被警员视为窃盗犯,他要求警员协寻失物或通报资源回收场却遭拒,他甚至当场下跪求情,警员却对他说:「再跪也不能放你走 !」便将他带回派出所,侦讯时他曾询问行李失窃问题,警员仅以「事后再说」搪塞,笔录上也未提到为追回行李才情急偷车。
黄男无奈地说 ,从当天上午十时起,他就被带到派出所,至下午一时才开始侦讯,晚上七时被带往新店分局侦查队,最后依窃盗罪嫌移送板桥地检署,直到隔天凌晨一时三十分,姊姊带着一万元帮他交保。
事后他两度到派出所希望能详述事发经过,派出所不但多次推托,就连他想报行李失窃还被以「失窃地属碧潭派出所辖区为由」不肯受理,要求他另行报案。
对此江陵派出所解释,黄当时未戴安全帽又闯红灯,行为明显违法,身上又无证件,经调查发现其涉嫌窃车,况且黄也坦承偷车,所以依法侦办;至于报案部分,黄未在侦讯时叙明完整的犯案动机,所以才未详载其追失物偷车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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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eeking
2007-05-15 11:48
1楼
  
关于这位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和警察的漠视及失职,我有一些看法.

1.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不构成刑法的窃盗罪,因为欠缺不法所有意图,
甚则得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2.大学生向警员下跪请求通报抓贼,却遭警员反讽:「又不是拜妈祖!跪也没用!」,
  对于警员的漠视'仅以对方未戴安全帽为由,搪塞追贼的责任,这实在违反比例原则,
  对此,大学生的损害,得以申请国家赔偿.

3.黄男无奈地说 ,从当天上午十时起,他就被带到派出所,至下午一时才开始侦讯,晚上七时被带往新店分局侦查队,最后依窃盗罪嫌移送板桥地检署,直到隔天凌晨一时三十分,姊姊带着一万元帮他交保。
------如果,检察官真的将之起诉,那位检座就真的实在太滥诉了.

最后,只能哀悼警察的水准实在太低了,真的不知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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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yule3200
2007-05-15 11:58
2楼
  
下面是引用beeking于2007-05-15 11:48发表的 :
关于这位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和警察的漠视及失职,我有一些看法.

1.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不构成刑法的窃盗罪,因为欠缺不法所有意图,
甚则得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
表情
那是可以算那警察怠职对吗?
遭警员反讽可以提告公然污辱吗?
呵呵...
自已想的不知对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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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xdebnm
2007-05-15 14:18
3楼
  
关于这位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我有些看法
1.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绝对构成刑法的窃盗罪,读到大学了应该知道偷窃就是犯罪。
楼上的大大说的行为要件未构成「不法意图」。其实,已经构成有窃盗故意及不法所有之事实。
行李被偷了,所以要偷一台车来找?合理之有?

2.大学生向警员下跪请求通报抓贼,却遭警员反讽:「又不是拜妈祖!跪也没用!」。
警员处理上或许有过失,但是当警察抓到现行犯时,如果现行犯说是因为他的东西被偷了所才偷车来抓贼?你是警察你会相信吗?

3.大学生,不仅偷窃车辆还未戴安全帽、闯红灯,检察官会如何起诉?
个人看法:会加重处理,因为窃盗罪的加重要件--[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
六个月以上免不了,如有悔意,或许可以从轻量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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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xdebnm
2007-05-15 14:22
4楼
  
下面是引用yule3200于2007-05-15 11:58发表的 :

表情
那是可以算那警察怠职对吗?
遭警员反讽可以提告公然污辱吗?
呵呵...
.......
抓到未带安全帽以及偷窃了,何来怠职之有?
没有侮辱喔,纯粹阐明事实。。。
对着一个智力障碍人士说你是白痴,这才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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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UNNING
2007-05-15 14:51
5楼
  
体会一下古人的一句话: 『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很深奥的一句话,需要体会一下才知道在讲什么。而且是不能不死,是一定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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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yule3200
2007-05-15 14:51
6楼
  
下面是引用axdebnm于2007-05-15 14:22发表的 :

抓到未带安全帽以及偷窃了,何来怠职之有?
没有侮辱喔,纯粹阐明事实。。。
对着一个智力障碍人士说你是白痴,这才是公然侮辱。

那警察没有理抓贼的事
我想说...怠职
呵呵 表情
书要多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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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xdebnm
2007-05-15 15:07
7楼
  
怠职的问题:提供您做参考︿︿
1.警察值勤时间,肚子饿跑去海产摊买宵夜吃,突然有匪徒持枪去海产摊抢劫,警察见枪比佩枪大只所以躲了起来,等匪徒跑远后才联络警网抓贼,这样有够成怠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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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enisme
2007-05-15 15:08
8楼
  
下面是引用beeking于2007-05-15 11:48发表的 :
关于这位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和警察的漠视及失职,我有一些看法.

1.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不构成刑法的窃盗罪,因为欠缺不法所有意图,
甚则得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

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图,
这应该交由检察官或法官去认定吧,
警方逮到一个窃盗现行犯,
把他移送,这刚刚好而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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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eeking
2007-05-15 15:13
9楼
  
下面是引用axdebnm于2007-05-15 14:18发表的 :
关于这位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我有些看法
1.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绝对构成刑法的窃盗罪,读到大学了应该知道偷窃就是犯罪。
楼上的大大说的行为要件未构成「不法意图」。其实,已经构成有窃盗故意及不法所有之事实。
行李被偷了,所以要偷一台车来找?合理之有?

.......

照这种讲法,那刑法上就没有所谓”使用窃盗”这个名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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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awman0099
2007-05-15 15:58
10楼
  
该部分是否有使用窃盗犯行,亦有疑义。
使用窃盗应是窃盗使用后将该物品归还回复原状始堪认定。
但是该大学生被查获时该机车仍是在其支配范围内。
所以我认为有疑义部分,应是窃盗之主观要件: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
仍有讨论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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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xdebnm
2007-05-15 16:06
11楼
  
1.主张行李为无主物,因为大学生将行李乱丢。
2.他能证明是情急下插进自己钥匙就把车骑走了吗?
3.他是被警察拦下来的,他没有归还回原位喔。
4.即使是使用窃盗,还是可以用汽油无法恢复为由,构成窃盗要件。
以上仅供参考,还是要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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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k33
2007-05-18 18:12
12楼
  
大学生

总统也一样

现在的时代

只能摸摸鼻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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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P105
2007-06-28 23:10
13楼
  
关于这位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和警察的漠视及失职,我有一些看法.

1.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不构成刑法的窃盗罪,因为欠缺不法所有意图,
甚则得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2.大学生向警员下跪请求通报抓贼,却遭警员反讽:「又不是拜妈祖!跪也没用!」,
对于警员的漠视'仅以对方未戴安全帽为由,搪塞追贼的责任,这实在违反比例原则,
对此,大学生的损害,得以申请国家赔偿.

3.黄男无奈地说 ,从当天上午十时起,他就被带到派出所,至下午一时才开始侦讯,晚上七时被带往新店分局侦查队,最后依窃盗罪嫌移送板桥地检署,直到隔天凌晨一时三十分,姊姊带着一万元帮他交保。
------如果,检察官真的将之起诉,那位检座就真的实在太滥诉了.

最后,只能哀悼警察的水准实在太低了,真的不知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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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不同看法:
1.阻却违法事由,立法之意旨乃在于『正者无庸向不正者低头』,故当受到不法侵害的那一刻,得以及时反击。但前提是,必须在不侵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且不防卫过当之情况下,方得主张。法律在于公平,自己之权利被侵害,岂有拿别人之权利来弥补自己损失之理。本件大学生虽欠缺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图,不构成窃盗罪,但就第三人而言,大学生显系已违返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强制罪,故不得主张正当化事由。

2.员警之行为并不违反比例原则。大学生乃于路程中被拦下,且员警乃依职权正当行使公权力。按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所谓国赔,系指公务员于执行公权力之时,因故意或过失,直接不法侵害人民之权利,方得主张之。本件大学生已触犯刑法,且其行为正在持续当中,员警甚至得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以现行犯将其逮捕。本件下跪之事乃大学生因犯罪心虚之故,自取其辱,与员警执行公权力是否不当并无关系。

3.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逮捕现行犯,检警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处分。本件员警早上十时将之逮捕,下午一时侦讯,于晚间送地检署处分,检察官以一万元做出具保责负之处分,于法并无不合。刑事案件主要乃在于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及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两者必须皆该当,方成立该罪。惟主观要件难以断定,须以客观加以判断之。本件警方虽以窃盗罪移送法办,但检方不见的将以窃盗罪提起公诉,且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事实相同,法院是得以变更法条的。

故本人认为,本件司法之侦办应属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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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oy27375
2007-06-29 12:51
14楼
  
暂且不论他的行李事件(自己乱丢还怪别人捡走...事后再说是别人偷走..好像不太合理...)
把车牵走是事实..没带安全帽是事实..闯红灯也是事实...故意犯既遂是成立的!!
或许法官会因他初犯会是其它原因...减轻刑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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