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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pon
2007-03-21 03:0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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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農曆年前2月初吧騎機車下班離開公司約500公尺左右,等待交通號誌紅燈時,遭後方自小轎車後方正面撞上 對方疑似酒駕,下車查看我時車子未熄火,排檔還是在前進檔 緩速前就又壓到我倒地的愛車(機車) 怒聲要對方回車上熄火.對方一開口就是濃厚酒氣, 對方原想丟一萬元了事,但我看我的機車慘狀及身上的傷,等員警到現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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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7-03-21 04:0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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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車子都不是車主在開,反正有人願意和解就好囉!當然這樣子是比較消極些...
1.對方有誠意和解,那就和解~ 把損失報一報... 2.告訴警方,要向對方(非車主)提出告訴,以刑法第185-4、284條為依據,並且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個方法是比較簡單,也能最快獲賠償;第二個則剛好相反...依您所言,對方觸犯刑法上三條罪,最高可以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以下,如果什麼刑事制裁都沒有,那就是正義遭到鄙棄了。(不過,因為沒有當場酒測,所以現在只剩兩條罪可以入罪。) 路是您自己走的,提供意見,其他請自行斟酌。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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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飛鴻
2007-03-21 13:4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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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內容「…送傷者到醫院處置與驗傷…」,因此本案有傷者,該小轎車駕駛未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又逃離現場已構成肇事逃逸行為(肇事遺棄罪)。
2.「認車子,到場後確認大牌與車型車色,出現兩位車主(非肇事駕駛)」:如果你確認車牌、車型還有比對車損如均無訛的話可大膽要求車主告知肇事駕駛人,因「第二位車主要跟我合解~~很奇怪~~」,可合理懷疑他不是肇事者,只是出面「處理」的人,因為真正的肇事者很聰明,酒駕肇事為規避警察酒測避免被移送公共危險罪除去大額罰金及前科,所以選擇離開現場,不過他沒考慮到構成「肇事逃逸」提告也是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遺棄罪,如果車主還要「頂」的話,就讓他「頂」,搞不好還會頂出「兩頭包」(駕駛=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遺棄罪、車主=偽證罪)。 3.肇事者及車主還會面臨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單及吊銷駕照的問題?如果第二位車主真有心要跟你合解這些都是你的籌碼,以上情形可以先明示第二位車主衡量得失。 4.車禍事故大家都不願發生,但暨已發生如何善後彌傷(和解)及記取教訓才是重點,訴之法律大家皆不勝其煩,除非冥頑惡質無法忍受。以上是個人淺見,其他自行拿捏。祝順心如意。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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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候
2007-03-23 03:1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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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插個題內話的題外話,想請教一個觀念
肇事遺棄罪基本要件就是得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既然本身已含蓋「死、傷」,同一行為也得另外成立「過失傷害」嗎? 因為肇事遺棄是以過失論,所以應該已經含蓋了過失傷害罪了不是嗎? 我的意思是,例如「強制性交」,除本罪,還需要論加害人的「強制罪」嗎? 另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肇事逃逸,只有車受損,人無死、傷的話,單純的肇事逃逸 是否有何罰責? 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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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pon
2007-03-23 09:25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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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以上各位大德感謝
基本上我可能會等第一次出庭後再看對方態度 再看要不要合解; 對方一直打混說不知道誰開的車~~ 也許到時法官 會問我們兩造雙方有無合解意願,這時我再提是否車主要扛起所有賠償(醫療~~車損,請假薪資損失, 無交通工具時的計程車交通花費等等.....),若確定要負責 那就看他合解部份要怎談,談ok 那我就不告車主民事損害賠償的部份. 至於肇事遺棄部份~~若真找不到駕駛怎辦??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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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飛鴻
2007-03-23 14:0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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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些事故經由鑑定或判決結果都與事故的原貌有些微的差距,不外乎因跡證的搜集、證人認知不同說法不一(甚至不敢做證)、物證、當事人的陳述、肇事人的巧辯,甚至聘請律師等因素而有些微扭轉。
2、「過失傷害」成立是不成問題,肇事遺棄罪重罪將吸收輕罪,至於逃逸「行為」確實已經成立而肇事人的「主觀惡性」情形是否成立,可能因法院認知及第1段所述總種因素而扭轉。 3、「肇事遺棄是以過失論」是否絕對,我不太清楚,但我認為他是過失在前(肇事),故意在後(逃逸),可能屬公訴罪,會被移送由檢座認定吧! 4、肇事逃逸,只有車受損,人無死、傷的話,單純的肇事逃逸是否有何罰責? 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處罰,如果可以找到肇事者且又承認的話,那就民事求償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5、「…等第一次出庭後再看對方態度 再看要不要合解」 看樣案子已到法院,既然到了法院那就〝頭硬硬了〞,先擬好求償細目吧! 這個車主好像是關老爺是的虔誠者吧!一個「義」字了得,挺到底。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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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7-03-23 15:42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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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寂寞候於2007-03-23 03:12發表的 :論罪科刑跟成立之罪數不同... 下面是引用王飛鴻於2007-03-23 14:01發表的 :此處過失應只對交通事故有過失,畢竟如果對交通事故有故意,應該直接適用殺人罪或傷害罪。 下面是引用alexpon於2007-03-23 09:25發表的 :證據部份似乎您不用擔心,因為公訴的話會有檢察官幫您,別怕!再怎樣都不會是一句「不知道誰開的車」...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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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pon
2007-09-25 22:34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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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官不起訴處份書
告訴人AXX 地址:XXX 被告 BXX 地址:XXX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份,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BXX於民國96年2月3日下午11時20分許,駕駛車號XX-XX63號自用小客車,行 經台北市內區永保街與安康路口,由後撞擊前方等候號誌轉換由告訴人AXX所騎乘之車號XXX-913號重型機車,告訴人人車倒地,致 告訴人受有左腿挫傷.擦傷及疑似下背部挫傷等傷害,被告肇事後並未下車查看即徑行駛離,因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知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知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 訴訟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告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及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 參照.訊據被告BXX堅持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當時其未駕駛車號XX-XX63號自用小客車等語.經查:告訴人AXX及目擊證人CXX均證 稱:被告非當日車禍之肇事者等語,與被告所辯相符,足認被告並未駕駛抄輛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並於車禍後逃逸之情事.又被告BXX稱: 告訴人描述肇事逃逸者之臉上有傷疤,其並無該特徵之朋友,其不知是誰開走上開車輛等語,是被肇事者是否為被告人之友人尚非無疑 .綜上,被告所辯應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依前開判例及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 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檢察官 XXX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服之理由,經原檢查官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 XXX 唉~有證人沒屁用 以後被撞的就算斷了手腳也要飛身想盡各種辦法把肇事人車都留在原地不然有目擊證人 有屁用啊 我後續能怎作呢 ?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