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lawman0099
2006-12-27 10:33 |
樓主
▼ |
||
x0
[問題一]何謂罪刑法定主義?種類為何?其所衍生之原則有哪些?擬答: 一、所謂罪刑法定主義,乃對於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就其成立及其處罰,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法 律如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即法諺「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 二、其種類可分為: 1.絕對罪刑法定主義:對犯罪所科之刑,必須絕對確定,裁判僅得就法定刑為宣告。 2.相對罪刑法定主義:對犯罪所科之刑,僅設一定裁量範圍,裁判者在該一定範圍內,可斟酌個別 案情,而為決定。現代各國皆採此。 我國刑法第一條明文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明白揭示 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 三、至於罪刑法定主義,其精神上可衍生出如下原則,乃學者間所承認,析述於次: 1.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刑法之效力如得溯及其施行前之任何行為,而使人人有恐懼之虞,顯與罪刑 法定主義保障人權之機能不符。 2.禁止類推適用:類推適用者,乃對於法律無明文規定之事項,援引其他類似性質事項之法律,為 類推適用。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與刑罰均須有法律明文,不許以未經明文規定者構成犯罪而加以 處罰。如許類推適用,則個人權益有可能受到國家公權力恣意之支配,易以無罪為有罪,此乃罪 刑法定主義之違反,應為其所不許。 3.習慣法的禁止:罪刑法定之原則,須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故刑法之用應以成文法為 法源(含委任立法),而排斥習慣刑法。 不過現今多認為習慣法僅是「不得作為刑罰權發動之原因」爾,因構成要件之該當性,每繫於行 為地之習慣(如§247第一項之遺棄屍體罪);因此,習慣法在認定犯罪事實及解釋法律方面,得 為補充資料,而成為間接法源。 4.絕對不定期行的禁止:罪刑法定主義不僅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科何種之刑及刑罰之範圍均 有明文,其目的在使裁判者適用法規時有一明確標準,藉以防止其因各人之好惡,而為擅斷,故 要求「相對不定其刑」,否定「絕對不定其刑」。 於95.12.27整理分享 x0
|
引用 | 編輯
airflash
2006-12-27 12:03 |
1樓
▲ ▼ |
幫大大補充一下,今年95年地方特考三等刑總考題....(>.<小弟這題雖然考前猜中,但是寫的不太佳)
考題: 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亦同。」一般稱之為「罪刑法定原則」,試詳附理由回答下列所問:(25分) (一).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是否容許「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理由何在?試各舉一例加以說明。 (二).超法規(律)阻卻違法事由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理依據何在? 擬答: (一).罪刑法定主義在使處罰犯罪之罪名,構成要件與效果(刑罰種類,範圍)均以法律明文規定,使人民有遵循之標準,避免突襲性刑罰之出現,故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倘若使刑法擴大適用,將違反刑法謙抑思想之精神,應為法所不許,前者如使用竊盜之行為人,類推刑法第三二o 條之普通竊盜罪予以處罰,後者如將刑法第一九五條之偽造貨幣罪之貨幣擴張解釋為包含清朝乾隆通寶之骨董幣。 (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即法律所未規定而學理所承認得以阻卻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違法性之事由,如推測承諾或義務衝突等,亦即得使本具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合法化,致行為人不受刑罰之處罰,因而限縮刑法適用之範圍.承上所述,罪刑法定主義在避免以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或不成文習慣法之方式擴大刑法之適用,違反刑法謙抑思想之基本精神,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雖非刑法明文規定,惟其存在既在限縮刑法適用,自與刑法謙抑思想有悖,當無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以上解答出自於周昉師... x0 |
引用 | 編輯
lawman0099
2006-12-27 17:02 |
2樓
▲ ▼ |
[問題二]何謂空白刑法(或稱空白刑罰法規)?填補空白刑法之法規如有變更,其性質如何?實務上與
學說上之見解未盡相同,試加評述。 擬答: 一、所謂空白構成要件,係指在刑罰條文中,僅規定罪名及其法定刑,而將其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或一 部,委由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命令,故空白構成要件在本質上係屬一種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 二、空白刑法,例如刑法第117條之將「政府局外中立命令」,刑法第192條將「預防傳染病檢查命 令」,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將「管制物品公告」委諸行政機關來公布,故上述條文皆屬空白刑法。 三、填補空白刑法之法規如有變更,其性質如何?學說尚有如下看法: 1.法律變更說:認空白刑法既將其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完全委諸其他補充規範來填補,且 在填補之後才能發揮刑罰的作用,故如填補白刑法之法規有變更,並促使該空白刑法之犯罪構成要 件亦隨之變更,至變更可罰性者,亦屬空白刑法之變更。林山田老師、周冶平老實採此說。 2.事實變更說:認為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乃專指刑罰法律有變更者而言。填補空白刑 法法令之變更,為事實之變更,故只能對將來發生效力,並不影響行為人於變更前亦已成立之犯] 罪。蔡敦銘老師採此說。 3.區別說:(蘇俊雄老師) (1)若變更之內容影響構成要件中處罰規定即刑度範圍者,不失為法律變更。 (2)若變更之內仍僅涉及事實概念或技術性之規範者,則屬行政命令之事實變更。 四、實務上則均採事實變更說。參見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1093號判例、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第103號解釋。 (1)釋字第103號認管制物品及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有刑法 第二條之是用。 (2)又49台上1093號判例亦認:無論公告之內容如何變更,其效力僅及於以後之行為,無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之適用。 x0 |
引用 | 編輯
lawman0099
2006-12-31 09:56 |
3樓
▲ ▼ |
[問題三]試述我國刑法規定之效力。
[擬答] 一、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兼採各種主義為輔助。 1.對於在國內犯罪者,不問犯罪人的國籍如何,都適用本國刑法(屬地主義)。 2.本國人民在外國犯罪,以重大犯罪為限,是用本國刑法(屬人主義)。 3.對任何國人在外國犯重大的罪,有妨害本國存立及本國人民法益者,限於維持本國秩序必要範圍 內適用本國刑法(保護主義)。 4.關於世界共同法益,如海盜罪,採(世界主義)。 二、條文規定: 1.屬地主義: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 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於國內之效力) 2.保護主義:(於國外之效力) (1)刑法第五條:內亂、外患、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印文等罪。 (2)刑法第八條。 3.世界主義:刑法第五條 鴉片、妨害自由、海盜等罪。 4.屬人主義:刑法第六、七條之規定。 x0 |
引用 | 編輯
virginia00
2011-08-10 11:51 |
14樓
▲ |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