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貨幣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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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rusader1024
2006-09-24 08:09
樓主
推文 x0
我在線上用遊戲貨幣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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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oodlay
2006-09-24 10:49
1樓
  
你用遊戲貨幣跟對方交易些什麼呢?
如果是現實上的物品
你們兩個都違法囉
因為遊戲裡面的虛擬物品所有全都屬於遊戲公司
並非“你”所擁有
理所當然你不能拿“別人的東西”也就是屬於遊戲公司的“虛擬貨幣”去交易
不屬於遊戲裡面的東西

至於牽涉到哪方面的法律我不是很了解
但是虛擬貨幣只能交易虛擬世界的貨幣這個概念希望你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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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aintChris
2006-09-25 02:21
2樓
  
當然有...詐欺成立的機會是最大,但那還是要看您的情況而定。報案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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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rusader1024
2006-09-25 06:25
3樓
  
請問我到底該廳1樓的大大還室2樓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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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負二代
2006-09-26 11:44
4樓
  
請問是哪款線上遊戲?
因為我所知道某些線上遊戲,他能讓玩家申請"遊戲歷程表單",我也看過那表單,登記的很詳細。
例如:x年x月x日x時x分 ,xxx玩家於xx地點,將xxx(武器裝備道具等等....)做了xx動作(可能丟棄地上,可能拿去做衝裝備的動作 等等....) 或者與xxx玩家交易等等資料都會有登記,畢竟都是屬於遊戲歷程。     三國群英傳就有提供此項服務。 表情
而你可持那份遊戲歷程,去尋找律師或者自己去警察局報案。然後稍做等待數天,(如果警方有重視你的案子的話)最好是能天天都去拜訪那一個承辦警官,詢問他你的案件進度如何,別讓他有"忘記辦案"的機會。
然後遊戲網路公司,就會收到公文(有可能是啥命令,或函),請遊戲公司配合調閱玩家資料等等相關步驟...,就不會有找不到人的情形發生了。

很多人的觀念,網路上無法面對面,要找到對方一定不可能,其實、錯、錯、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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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aintChris
2006-09-27 01:07
5樓
  
下面是引用crusader1024於2006-09-25 06:25發表的 :
請問我到底該廳1樓的大大還室2樓的大大

我是版主耶...= =" 當然我也不是每一次都對,不過您應該知道哪一個對您比較有利吧...就選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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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rusader1024
2006-09-27 02:04
6樓
  
呵呵...謝謝大家了@@"我玩的是天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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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負二代
2006-09-27 10:29
7樓
  
遊戲歷程,應該是各家遊戲公司都會有的,只是可能說法不一樣。
建議你:拿出誠懇的態度說明情況,明確的告知橘子公司,請他們幫忙調閱當時資料。
但是不要太誇張,例如是6月6日6時發生的事情,你可請他調6月6日4時~8時你的遊戲歷程就好。
需要遊戲歷程用意,只是讓你有證據證明你所言非虛,且證明對方的一些非法行為。
備註:即使你有遊戲歷程資料了,請你別指望能直接找網路公司做賠償,請利用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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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ielding
2006-09-27 13:15
8樓
  
最近有網路遊戲公司發表聯合聲明.
就是要杜絕網路虛擬交易.
詳細說明: -> 遊戲哈啦 -> [線上遊戲] 遊戲公司重要聯合聲明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7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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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psb
2006-11-01 12:40
9樓
  
這篇文章有點老....不過我想陳述一些概念~
虛擬物品無所謂「所有權」,因為虛擬物品不符合民法上物權的定義,虛擬物品應該被定性為「權利」,係遊戲玩家向遊戲公司要求在一定條件下進行遊戲的權力來源。
當然,這種權利具備財產屬性,可讓與、可處分,但由於遊戲公司禁止虛擬物品買賣,故某兩個玩家之間的交易,如果被遊戲公司知悉,進而刪除虛擬物品,玩家沒有辦法主張權利。但是兩個玩家之間的買賣糾紛,可依法律請求。這完全因為玩家與玩家之間、玩家與遊戲公司之間,分別有不同的契約約束的關係。
最後,既然虛擬物品仍有利益性,受損害時,可依不同法律的構成要件加以處理,例如樓主的狀況,可依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二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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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adasee
2006-11-01 22:45
10樓
  
據小弟所了解~這是可以告對方的,就如9f大大說的~
====================================
但是小弟認為遊戲公司是不能私自將你的虛擬物品做刪除的動作,
就算要也要對你提供相當的補償,而他們所宣告的屁條文...在法律上不見得有
效,因為那是你花月費花時間打來or換來的東東,所以在權利上那是屬於你的,
不應該屬於遊戲公司,遊戲公司保留變更它的效用,但是不能將東東刪除,但是變
更又會有它的爭議點,所以當時橘子取消瑪那法杖,卻又不敢回收就可以看出,遊
戲公司的顧慮在那了,so遊戲公司及法律上是有所衝突的吧~當遊戲公司自行訂
定的條文與法律有所衝突時,應是以法律為準的哦~
所謂的”商品”是買方與賣方共同認為有買賣或交換的價值的東東,既然你們所進行
的是商品的買賣,而對方以詐騙的方式取得你的私人財產,當然是可以告的嚕~
但是....警方查的到他嗎 XD 
====================================
以上只是小弟個人的認知,不可能完全正確,因為小弟不是法律系的學生,更不可
能是法務的相關人員,只是有見過類似問題的文章,加上自身的認知所發表~
所以還是請專業的大大們發表高見,讓小弟們得以學習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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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avidtw1630
2006-11-02 10:47
11樓
  
依網友所述,依實務界看法應是可以以詐欺罪(刑339)論處:
根據法務部於90年以(90) 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對於線上遊戲交易糾紛案件的函釋「電磁紀錄在刑法詐欺及竊盜罪章中均以動產論,有關線上遊戲之帳號及道具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中,該遊戲角色及道具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皆屬刑法詐欺及竊盜罪所保護之客體」,亦即虛擬帳物品在現實生活中有一定的價值,所以關於虛擬寶物被盜或被詐欺的事件,以刑法詐欺或竊盜罪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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