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于 2010-04-07 13:52 发表的 :
形式违法性=应罚(有犯错就该罚)
实质违法性=须罚 (有需要动用到刑法吗)
EX:偷一张卫生纸,该当窃盗罪,具形式违法性,应罚性。
但侵害法益极轻微,不具实质违法性,无须罚性。
上面是传统实务的说法,个人不采。
学理上违法性之形式与实质之分,乃在于前者是由法律规范判断,而后者则从整体法规范之价值观来评价。
以违法性之判断作为解说,一件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只要不具刑法第21~24条之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即具有形式违法性;惟尚须认定该行为并无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其方具实质违法性;申言之,违法性具有形式及实质两个层次的判断,只有当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两者都符合者,该行为方具违法性。
举例来说,甲有二子乙、丙同时溺水,甲只能救一个,甲选择了乙。
此时甲之行为该当杀人罪的不作为犯,且并无任何法定阻却违法事由,故其行为具形式违法性;惟甲之情况属于等价义务冲突,依通说见解,认为当甲已履行一方之义务时,他方之义务已非义务,故不具实质违法性。
至于偷一张卫生纸不罚,属于传统日派学者所提之「可罚违法性」之范畴。
之所以会出现「可罚违法性」之说法,乃在于日本并不区分「不法」及「违法」;其认为基于刑法谦抑思想与违法相对性之概念,对行为之违法性应加以区分为「值得科处刑罚之违法」与「不值得科处刑罚之违法」。
而就德派学者而言,违法与不法并不相同,违法是指行为与整体法秩序之「对立关系」,非杨即墨,不具轻重程度之分。申言之,同样是偷卫生纸,并不会因为偷一包或偷一张而有违法及不违法之区别;且违法性乃刑罚之必要性前提,而非刑罚必要性是违法性之前提,准此,可罚违法性之观念实不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