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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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也是第一次接触刑法
印象中有 (一)纯正身份犯vs不纯正身份犯
简言之 纯正身份犯(刑法第31条第1项)=有此"身份"的人才能成立"某法条"的构成要件 例如:赎职罪...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才会该当刑法第131条的图利罪
不纯正身份犯(刑法第31条第2项=以有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甲之父,因甲具有杀害直亲血亲尊亲属之身份,故适用刑法第272条之规定(加重罪责),而因乙无此身份,故仅适用刑法第271条普通杀人罪
(二)纯正不作为犯vs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违反命令规范。 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才能实现法定构成要件之不作为犯。即违反刑法规定一定"作为"义务 例如:刑法第149条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要你解散,你不解散
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禁止规簬 以不作为的手段去达成予以作为产生相同的"结果" 例如:救生员遇到情敌溺水,故意"不救助",以达成杀人之目的 ps.不作为犯应考量"保证人"地位
以上论述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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