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怡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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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也是第一次接觸刑法
印象中有 (一)純正身份犯vs不純正身份犯
簡言之 純正身份犯(刑法第31條第1項)=有此"身份"的人才能成立"某法條"的構成要件 例如:贖職罪...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才會該當刑法第131條的圖利罪
不純正身份犯(刑法第31條第2項=以有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例如:甲乙共同殺害甲之父,因甲具有殺害直親血親尊親屬之身份,故適用刑法第272條之規定(加重罪責),而因乙無此身份,故僅適用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二)純正不作為犯vs不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違反命令規範。 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即違反刑法規定一定"作為"義務 例如: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要你解散,你不解散
不純正不作為犯=違反禁止規簵 以不作為的手段去達成予以作為產生相同的"結果" 例如:救生員遇到情敵溺水,故意"不救助",以達成殺人之目的 ps.不作為犯應考量"保證人"地位
以上論述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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