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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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掳人勒赎罪) 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项之罪,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减轻其刑;取赎后而释放被害人者,得减轻其刑。 ............... 甲乙共同就丙可能成立347第三项的未遂犯 1,行为人计划与着手实现不符,欠缺TB的客体,(客体错误).障碍未遂,25II,347III.或因为丙不在现场,故没有任何危险,无罪. 甲乙共同就丁可能成立304即遂犯 2,主客观不符,所知所犯成立304I即遂 2.1主动放走丁,即遂后中止?不成立. ............... 甲乙车速过快,乙致丙死亡: 1,甲乙共同犯妨害交通往来安全罪 2,甲乙共同故意杀人罪 甲乙就其两人竞速,应有认识对于行人有危险(未必故意),又犯意联络不以明示,默示亦可,且其相互竞速,为行为分担,故两内共同犯刑法故意杀人罪.(28+271I) 3,乙过失杀人罪 乙因车速过快,不慎撞死丙,(过失犯检讨)成立过失致死罪. 甲和乙就客观上并无法连络为过失致死犯意联络.(过失犯通说和实务,无法就过失部分成立共同意思),故甲不成立共同过失致死罪. 唯若就一般人可预见的情形检讨,甲应有预见,他人致人于死之可能..,则或有共同过失致死罪. ........ 竞合: 1+2:法益不同,一行为想像竞合,甲乙共同犯二罪,论以过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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