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乙撞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甲因傷致死,檢察官可否再起訴,或再審或非常上訴?
一.再審及非常上訴乃經判決確定之下,乃具有形式及實質確定力而不可為聲明不服
之下.另制定出救濟之制度,也不受判決拘束力、確定力及執行力之影響:以為求保
障人民於憲法16條23條,於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受公平之審判之原則,併兼顧發
現真實者之特種聲明不服。
1.且再審所開啟之原因乃針對判決確定後發現於事實認定有所違誤:非常上訴乃經
判決確定後發現原審於適用法律上有所違誤構成為法判決者。
2.就大法官釋字146解釋理由書: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
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
,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二.就再審者對於本案所生之為被害人死亡之下,可否為再審提出之事由:
1.刑事訴訟法420條第六款: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
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2.所謂新正具一實務見解︰
(1)該證據於審判以純在且未受審酌者,所謂未被審酌亦為法院已經受法院採納但
未予其為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換言之,未受法院採納者不得為再審之事由。
(2)除上述證據之新鮮性之外尚具有動搖判決結果之動搖性
(3)前揭所言:檢察官所提起之證據不符合判決時所在且未予審酌之要件下,對於
上訴本為無理由。
三.針對非常上訴而言:
(1)以學理上.非常上述予上述三審審理之範圍因為相同
(2)為實務見解而言認為非常上訴之範圍:除389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且非有379之事項一律許可提起(註:最高院29總會)然
最高法院以另有新解認定不認用傳統認定(註:最高院91/7次決議)
(3)又一題示:原審本為傷害罪(抑或重傷罪)之下乃是389判決不適用法則抑
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固可提起非常上訴
---->本題應該有外插非常上訴之部分齁(但是小的非常上訴不是怎麼熟稔.如有錯誤請各
位先進糾正之)......p.s:想到再審.若是成功要趕快去買樂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