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6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疑問7
( B ) 13 關於告訴制度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告訴制度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是刑事訴訟之訴訟條件
         (C) 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告訴,檢察官即不能進行偵查
         (D) 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有客觀不可分效力

C的選項是那裡不對?

( C ) 24 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16 21:32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B ) 13 關於告訴制度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告訴制度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是刑事訴訟之訴訟條件
      (C) 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告訴,檢察官即不能進行偵查
      (D) 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有客觀不可分效力

檢察官之偵察權為主動
刑訴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也就是若無告訴
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者也會主動開始偵查


( C ) 24 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若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即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C) 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以其判決不備理由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不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D) 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A)民訴第436條之2--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B)民訴第436條之3--以訴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非均須最高法院許可
(D)民訴第474條--第三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6 23:11 |
elthin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B ) 34 下列何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而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A) 漂流物拾得人           (B) 遺失物先發現人        
      (C) 無主物先占人           (D) 埋藏物先發現人

民810: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若依民法第810條之規定,漂流物之拾得準用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何A答案不對?而B又是什麼原因而正確?


==>這題答案是B吧....也就是B是錯的,其錯誤的理由只是文字上的錯...因為遺失物是"拾得"而非"發現".....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6 23: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3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