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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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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升等考試刑法題目)
甲為組頭,以300萬收買職棒球員乙打假球.請問甲,乙的刑責?

小弟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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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8 11:10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8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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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詐欺:針對有簽職棒的一般人
如依此說:則可能會因為一行為而觸犯詐欺既遂(簽輸的一方)及詐欺未遂(簽贏的一方)兩罪
二背信:係指球員對球團背信,
三背信未遂:係指應打放水球,但那埸竟然大勝.

以上是昨天上班所想的,是否有理由呢?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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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30 11:14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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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表情

照臺灣高等法院 95.11.30. 九十五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09.29. 九十七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球員不涉背信罪,因為球員是為自己的工作而打球,不是為他人打球,即不符背信罪的要件是「為他人處理事務」。

教練是負責訓練所屬棒球隊之投手   及協助總教練在球場上調度先發、中繼與後援投手,係為他人處理事 務之人。
故有涉背信罪之可能。

詐欺是系針對有行使詐術的組頭和球員,與簽賭職棒的一般人無關。

由於時間有限,就只擬大綱結論參考!

擬答:
(一)甲乙共同詐欺賭客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二)甲收買乙球員之行為,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教唆犯。

(三)甲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

(四)競合:
1.因同時具有共犯與正犯之參與者,應依法條競合優先論以正犯;基此,對於詐欺取財罪,
甲先有教唆行為,後又有參與實行之正犯行為,應論以正犯。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與聚眾賭博罪,係犯意各別,侵害法益不同,兩罪應依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

2.故甲除和乙就共同詐欺行為負詐欺取財罪共同正犯之刑責外,尚須與聚眾賭博罪之刑責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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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01 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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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凡思大大的精辟解析.
小弟茅塞頓開
原來小弟看到有成立背信罪的是教練呀!(對他們不熟)

小弟還有一個問題, 
詐欺是系針對有行使詐術的組頭和球員,與簽賭職棒的一般人無關
1.詐欺的對象:是否為簽賭職棒的一般人
2.詐欺的方式:係指賠率嗎?抑或其他
3,詐欺一行為的法律效果:是否有既遂或未遂的問題呢?

請前輩們解惑.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02 12:50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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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供參考: 表情

1..賭客輸家(有財產上損害,賺錢的賭客無損害可言)

2.操控比賽結果而無賭博射倖性的存在。

3.有,當計畫與現實結果不同時,就是詐欺未遂。

公職王的熱門時事解析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c103.aspx#here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03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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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王只論一個339I,其他是否也成立?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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