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8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某学校的平常考
甲知道乙家财万贯,趁乙出国时,甲在乙宅保险箱偷钱.甲心想每天拿一点,天天来拿,
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7 12:24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连续犯已废除.所以应一行为一罚,一天一次,总计十次.每次依刑法1,行为时法处断.又修法后较重,刑2的从新从轻.全部依旧法,数罪并罚.
但因为如此一来,造成情轻罚重,罚了十次,故有人会讨论,是否有集合犯或接续犯的可能,仅论一行为,而以行为终了时之新法处断,只罚一次.方符合罚刑相当?或修法合并定执行刑时,采吸收多一点.
(连续犯时,只是1又1/2次,现在却10次,....,可能是未来修法方向?)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7 23:4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更正:
第二条(从旧从轻主义)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
刑法2,行为后法律有变更,因为一天一次,都用行为时法.1,2,3,4(旧法),5.6,7.8,9,10(新法),设5日生效.全部行为时法.
又同一法条,有轻重不同,有刑2的从旧从轻,唯新法轻重,不能用刑2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7 23:5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的认为争点在:
一.接续犯->法律上包括一罪
二.刑法第二条->从旧从轻原则
三.是否有不真正溯及既往可适用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9 00:15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0-29 00:1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我的认为争点在:
一.接续犯->法律上包括一罪
二.刑法第二条->从旧从轻原则
三.是否有不真正溯及既往可适用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
其实我也觉得是接续犯,
但时间会不会间隔太长了
所以我才觉得会不会是连续犯
但概念又有点不同
如果这是接续犯,其犯罪成立是不是在最后一天呢?
请解惑,谢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9 01: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1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