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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we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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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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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319第3項 是 343準用 267 例外嗎 (這樣對嗎)
刑訴中有這樣一個觀念?  319第3項  限縮審判範圍???為神咪??凹屋~
換方式問  為什麼  可以用可否自訴  決定  法院可否審理
而且  進而代替343準用  267  ?????成為例外
 

狀況約如下:
 
單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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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耐 忍讓 慈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9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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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罪 :不可自訴(231)~被害(乙)

231是哪一條??????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30 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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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題目不太清楚可否重新再修改清楚些

1.b罪 :不可自訴(231)~被害(乙)
既然是不可自訴當然乙就不能自訴,除非a罪甲已經自訴了。

2.假設甲已經自訴a罪了,那本於319III法院審理的範圍自然有343準用267,除非有319III但書的情形。不過如果有319III但的情形,甲根本就不能提起自訴,是全都不能自訴,而不是甲得以自訴乙不得自訴,否則就會一個犯罪事實分隔成兩個公自訴程序,違背了319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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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30 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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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抽象的說 表情

但是我只知道
319第三款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自訴不可分)。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所以單一案件:(想像競合犯)
甲->A:刑法271殺人.非告訴乃論
甲->B:284過失傷害.告訴乃論
B以319III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所以殺人罪也
要進入自訴庭.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不在此限->係因為殺人罪是分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原本284過失傷的的部分要改進入公訴庭因為殺人罪為非告訴而因刑訴267.所以及於284
過失之上的部分

或是:甲侵入乙宅.叫乙內亂乃論
假使甲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與100條(內亂)
而乙要自訴306(侵入住宅)但是100條(內亂).是319III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
所以要進入全部公訴

或是.甲為乙父.甲揮棍打丙時.打中丙亦.不慎打瞎乙
丙以傷害提自訴.但是乙之部分過傷致重傷因為刑訴321.所以全部還是要跑到公訴程序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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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30 01:21 |
wiwe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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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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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大家幫忙解答

這裡  轉錄   昔日好新同窗好友之回復  希望大家能耕我依樣  更了解喔~~


b罪231是啥?是321吧!?
表情   沒錯  就是321 (自訴限至滴規定)   偶對不起大家

319第3項本文說一部可自訴 他部不可自訴 一部自訴後 因自訴不可分 所以他部還是可以自訴

但319第3項但書 他部(不得自訴)比一部(可自訴)重 或他部是一審高院管轄之案件 或他部是321的情形 一部自訴後 他部還是不可以自訴

因319第3項但書 他部不可以自訴了 法院當然不可審 所以319第3項 限制了審判範圍

表情 


忍耐 忍讓 慈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3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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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7-30 00: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您的題目不太清楚可否重新再修改清楚些

1.b罪 :不可自訴(231)~被害(乙)
既然是不可自訴當然乙就不能自訴,除非a罪甲已經自訴了。

2.假設甲已經自訴a罪了,那本於319III法院審理的範圍自然有343準用267,除非有319III但書的情形。不過如果有319III但的情形,甲根本就不能提起自訴,是全都不能自訴,而不是甲得以自訴乙不得自訴,否則就會一個犯罪事實分隔成兩個公自訴程序,違背了319的意旨!


表情 表情 表情

對不起  我案例事實沒寫好
這是  父親偷完兒子~~順便~~~ 跑去偷她們家房客滴案例  所以沒有三一九第三項但書
我下次會注意  滴  謝謝批評  (感恩)


忍耐 忍讓 慈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3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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