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4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奈噗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98身障特考法学大意25题
98身障特考法学大意25题
预备犯以法有明文规定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0 11:14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199条:(预备伪造变造币券或减损货币罪)
意图供伪造、变造通用之货币、纸币、银行券或意图供减损通用货币分量
之用,而制造、交付或收受各项器械、原料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另建议于法条搜寻「预备」二字,并将搜寻结果整理成「形式预备犯」及「实质预备犯」,有助于概念厘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10 14:28 |
小奈噗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fn4353 于 2009-07-10 14: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199条:(预备伪造变造币券或减损货币罪)
意图供伪造、变造通用之货币、纸币、银行券或意图供减损通用货币分量
之用,而制造、交付或收受各项器械、原料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另建议于法条搜寻「预备」二字,并将搜寻结果整理成「形式预备犯」及「实质预备犯」,有助于概念厘清


谢谢大大回答。。
原来在标题上哦~~~
请问,像这种在条文内没写出预备的,是否就更要注意标题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3 17:09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不只是预备哦,任何法条都要注意标题上说明。
罪刑法定主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是在标题上哦。
而且标题上的说明有助于了解法条。
表情另外如前所说,最好养成搜寻的习惯。
个人习惯,读刑法时,提到类似字眼,常在刑法法条上使用搜寻功能,以了解法条相互间关系,及思考立法意义。
例如故意、过失、预备、正当、未遂、加重....等等。
表情以上所说,纯属个人见解,容有错误,请不吝指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13 18: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3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