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安迪沃尔 于 2009-07-08 21:00 发表的:
01. 关于医生为病人开刀,刑法教科书都说这个可以阻却违法
我的疑问是,那医生为病人开刀第一阶构成要件都成立喔?医生主观上有杀人的认识并希望它实现?而且客观上也通得过客观归责理论的三阶检验??医生得到了病人同意不是吗??
唉呀 我越想头脑越打结了
02. 实务上对于故意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判断阿,是采相当因果关系加客观归责理论吗?
还是只有用相当因果关系检验而已?
03.请问二阶说怎么反驳别人对它的批评 : 关于 杀人与杀死一只蚊子等价这事?
Q1:
检验顺序:医生开刀
1.客观上构成伤害的事实
2.主观上是开刀救人,所以不具备杀人的构成要件。
当然若是如楼主所言,客观上可以通过客观归责的检验,而且主观上有杀人的认识,那就是杀人,根本不可能有阻却违法
的情形发生。因为还有所谓的加工自杀罪或帮助自杀罪阿。
3.再来检验违法性及有责性。
顺道讨论一下被害人同意与承诺:
1.构成要件以
违反被害人之意思为要件者,如该行为合于被害人意思,则构成要件不该当,这是
「阻却构成要件之被害人同意」EX:刑法320(窃取系指未得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思,而取走其物)
2.构成要件以
合于被害人意思为要件者,如该行为合于被害人之意思,则构成要件该当,如不合于被害人之意思
则构成要件不该当。EX:刑法344重利罪(系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以行为人与被害人
间成立「借贷契约」为要件,当然必须获得相对人之同意。)
3.构成要件与被害人之意思无关者,无论该行为合于或违反被害人意思,行为皆符合构成要件,只可能因被害人意思
而阻却违法性,即「阻却违法性之被害人承诺」
因此就Q1而言,应于违法性中探讨「阻却违法之被害人承诺」,所以医生不构成犯罪,但前提是医生以开刀(救人)
之意思,若是杀人之意思,则不可能有阻却违法之问题。
Q2:
实务上目前对于故意作为犯之因果关系判断,大多还是采行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客观归责不能说没有,只是较少,
而且通常会局限在学说曾讨论过的案件类型上。
Q3:
二阶论的学者认为,我们存在的这个社会是充满利益冲突的,立法者在立法处罚一个人的行为时,会在利益冲突下
做一衡量,决定何者该予以处罚,何者不该处罚,例如认为杀人、伤害之行为应予处罚,则订立杀人、伤害等罪,
但在例外情形,例如正当防卫,则不予处罚,因此行为人基于正当防卫而杀人等于没有杀人;基于正当防卫而伤害等于
没有伤害,因为在法律上评价都是一样的,所以杀蚊子与因
正当防卫而杀人,评价也是一样,都是不需去处罚他。
~~~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