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有土地一笔,应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并无分管约定。乙未经甲同意,出租该地予丙。请问:
(一)租期届满前,甲得否请求丙返还土地?
要先引820呀 租赁为管理行为 新法改为过半数人及过半数应有部分 是超过 不是二分之一就好
再来就可以得出其乙私自为共有物之管理行为 不得对抗甲 然后甲就可以单独依821为全体共有人
之利益对丙起诉返还共有物
(二)租期届满后,丙仍继续使用该地,甲及乙对丙各有何请求权? <94年财税行政>
这应该是要你讨论有没有落入不定期租赁451 (租赁契约之默示更新)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仍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对
之意思者,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契约。
这时候因为乙丙之间的契约 因为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 所以租赁行为有效
就可以讨论丙可不可以主张不定期限租赁 甲的部分因为丙不得对其主张租赁契约
故甲的部分与第一题相同 供参考
想法:我觉得这两题都是用821但书+767 不懂为何还分两小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