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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行政高手,请帮我解惑>"<(又有新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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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andg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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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行政高手,请帮我解惑>"<(又有新问题了!!!)
最近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有核释:
劳工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受雇从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劳工,并符合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者,应由所属雇主分别为其办理参加劳工保险,并自即日生效。
但是这一核释我就对劳保条例第19条有疑问了:
被保险人同时受雇于二个以上投保单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险给付之月投保薪资得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最高一级。
第6条都说分别由雇主办理了
但第19条又说投保薪资合并计算
请问他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呢
第6条和第19条有什么差别?
------------------------------------------------------
其实我不应该这么问
应该说,就第6条释核来说
如有2个以上雇主就得分别办理
那第19条又说,其薪资得全并计算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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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elleandgau在2009-07-11 21:3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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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
2009-07-02 13:18 |
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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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所负担的劳工保费是缴到劳保局
劳保局就有该劳工的投保资料
假设
王小明受雇于A、B雇主
A雇主17280保费
B雇主17280保费
A、B分别缴保费到劳保局(第6条)
时
劳保局会将两笔金额一同计入同一劳工(王小明)的投保薪资中(第19条)
若王小明发生伤病事故时
劳保局就用17280+17280=34560的投保薪资计算伤病给付
(第19条)
但两笔金额相加不可高于最高级22级的金额
有错请麻烦纠正喔
-----------------------------------------------------------
谢谢bluebeauty大大
不过这时有新问题
那申请给付时是两个雇主分别去申请(ex:伤害给付计算后50000+50000元)
还是由其中一位雇主去申请(ex:100000元)
版大抱歉
借您的版一问
[ 此文章被飞上青天在2009-07-07 10:5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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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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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02 23:26 |
bluebea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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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你解释的正确~~~不过这是指发生普通事故时的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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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9-07-07 01:17 |
bluebea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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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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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其中一位投保单位申请~~劳保局会依发生事故之当月起前六个月的月投保薪资计算~~
还有这两份工作须连续加保满30天才可以合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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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9-07-10 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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