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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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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申論(民法總則)
1.甲未經乙同意,向善意之丙佯稱其業經乙授權出賣乙之房屋,丙遂以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購買該屋,甲並以乙之代理人名義收受丙支付之頭期款一百萬元。惟丙請求乙辦理登記手續時,乙斷然拒絕。嗣後,該屋經乙以一千萬元出賣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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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24 23:3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4 22:5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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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行為與違法行為不得代理
要怎麼代理他人名義收受不動產? 必須代理+委任才有可能!
丙對甲->無權代理的損害賠償責任170=>110
丙對乙->無請求權

2.甲基於買賣契約為有權占有該不動產
丙丁概括繼承乙的財產,(乙的權利與義務)
時效消滅債權並不消滅,丙丁僅有125抗辯權
但甲有權占有之地位不變
丙丁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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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4 23:23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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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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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未經乙同意,向善意之丙佯稱其業經乙授權出賣乙之房屋,丙遂以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購買該屋,甲並以乙之代理人名義收受丙支付之頭期款一百萬元。惟丙請求乙辦理登記手續時,乙斷然拒絕。嗣後,該屋經乙以一千萬元出賣予他人並辦理移轉登記。請問丙對甲、乙二人有無可以主張之權利?



想法:第一題丙可以對乙主張表現代理嗎?,不然這一題太簡單


本題甲未經乙之同意,而以乙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妻約345,又其係代理乙為買賣契約之訂立

故原本買賣契約係應生於乙丙之間而非於甲丙之間,又因甲係未受委任而為代理,故甲係無權代理

依民法170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故其屬於效力未定之狀態,惟是否發生169 及107之表見代理,須視其是否有表見之外觀,也就是

說其是否具有會讓第三人誤信其為有權代理之公示性,及公信性。依本題言之,其似無委託書,印鑑

等使丙誤甲為有權代理之外觀,因此管見以為本題並無表見代理之情形故丙尚不得對乙依表見代理

而主張權利,惟其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而丙對甲因其買賣契約非成立於丙與甲之間,故其無法對其主張不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責任,僅得依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

負損害賠償之責。對甲為主張。







想法:第二題甲已經付清價款了好像很可憐,但丙丁因為甲沒有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向甲請求..

因為丙丁是乙的繼承人,故甲對乙的康便可以對抗丙丁,乙與甲的買賣契約當然為丙丁所繼受

故丙丁雖不須移轉所有權登記,但1 所有物還請求權 雖其為所有權人 但甲非無權占有之人

所以不能請求返還 2不當得利 是否不當取得占有權能 其占有係依契約而取得故其非無法律上原

因而受有利益 丙丁亦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所以就變成丙丁有房屋所有權 甲卻擁有占有權的

而不能相互請求的其妙狀態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25 17: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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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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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5 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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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09-06-24 22:51 發表的 申論(民法總則): 到引言文


2.甲像乙購買土地並已經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占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全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丙、丁得否訴請甲交還占有之土地?



想法:第二題甲已經付清價款了好像很可憐,但丙丁因為甲沒有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向甲請求..

課本沒給解答... 希望各位幫幫忙!!

第二題可參考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提案】
【討論意見】
【甲說】
【乙說】
以上二說,經提出研究報告究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26 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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