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灭月 于 2009-06-20 11:07 发表的 关于地方自治的省县区域划分这个部分..?:
地方自治法第七条中的一部分还没修改前是..
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及区〔以下简称乡(镇、市、区)〕之设置、废止或该行政区域之划分、调整,依法律规定行之。
但是现在修改后是..
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及区〔以下简称乡(镇、市、区)〕之新设、废止或调整,依法律规定行之。
它的行政区域"划分"改掉了..那是说第七条不能用来解释省县区域"划分"了吗?还是它的调整也还算是划分的....意思??
原PO是被立法委员搞昏头了吧?正常的,法律本来就是在玩文字游戏......
调整本来就包括划分,正是如你所言,只是改成比较广义的说法而已,请不用担心,
它要是不修改,这一两年吵的厉害的县市合并升格案就不用玩了,
然后补习班就没办法在地方特考的时候以此为利基招收学生了。
以上如有谬误,敬请高手不吝指教,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