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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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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訴-選任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受警察人員調查時,下列有關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何者為非?
(a)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刑訴27I
(b)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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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6-01 23:15重新編輯 ]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01 22:36 |
anne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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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刑訴27條第3項才對。。。。。是選任辯護
  刑訴31條是指嫌犯在偵查由檢察官指定辯護

(d)刑訴95條第3款。。。。。是選任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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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1 22:52 |
anne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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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27條第3項是由法定代理人選任辯護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1 22:5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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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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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ejoe 於 2009-06-01 22: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c)~刑訴27條第3項才對。。。。。是選任辯護
  刑訴31條是指嫌犯在偵查由檢察官指定辯護


不同意見 

刑訴27條第三項與本題C答是不同層次的問題哦
本題C答之所以錯,因為它省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前提要件

看清楚刑訴31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
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
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觀察上述條文,可以得到結論如下:
無論是審判中偵查中,對於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均有應指定辯護的適用。
然其適用的前提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亦即以選任辯護(同法27條第一項)為優先,只有在被告未選任辯護人之情形,才有指定辯護之適用。
那因為被告既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人,大概也不會自己去選任辯護人,所以才有同法
第27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刑訴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結論:C答之所以錯,是因為省略了前述的適用前提(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2 10:3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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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2 10:26 |
goldena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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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ejoe 於 2009-06-01 22: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d)刑訴95條第3款。。。。。是選任辯護

補充(D)部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6-02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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