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25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888016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
甲向乙银行借60万元 丙为其保证人 丁提供A地为其设定抵押权
若甲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22 20:03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物上保证人」是「物」的保证,仅于所提供的担保物范围内负清偿责任,若所提供的担保物经处份尚不足清偿所保证的债务时,担保物提供人无需负其他责任。
「连带保证人」是「人」的保证,连带保证人须负连带责任,除非该债务已获全部清偿,否则该连带保证人无法免除其连带责任。
你的问题再加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7011300855
全部就可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24 11:05 |
888016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5-24 11: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物上保证人」是「物」的保证,仅于所提供的担保物范围内负清偿责任,若所提供的担保物经处份尚不
足清偿所保证的债务时,担保物提供人无需负其他责任。
「连带保证人」是「人」的保证,连带保证人须负连带责任,除非该债务已获全部清偿,否则该连带保证
人无法免除其连带责任。
你的问题再加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7011300855
全部就可解答

1、就法律规定,甲不为清偿时,依民法第739条之规定,由保证人代为清偿,亦可对丁所提供之担保物
为变价后清偿债物。
2、首先先说其关系,就保证契约存在于乙丙之间,虽然保证契约是从契约,其与主契约是不同的契约,就
抵押权是丁设定于乙,所以是丁乙之间的事。
若丁清偿后,是不能对丙请求?依民法第879条及23年上字3201,是不能对丙请求,只能对甲请求
因民法第879条规定是求偿权,而非将债权移转致丁,且保证契约存在丙乙之间,所以丁对丙无求偿权,只
能对甲求偿。
若丙清偿后,依民法749条及18年上字1561号,丙不仅能对甲求偿,亦得向丁求偿,因民法749条
之规定,丙承受甲之债权,而其债权是法定债之移转,所有债权之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亦一并移转于保证人,
又因民法第87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或为其他债权之担保,因其债权之担保权利
,亦一并移转于保证人,并无不妥。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7011300855
(从上列网址节录一段话  红字部分我觉得与老师解答有些不同)

民法第879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如有保证人时,保证人应分担之部分,依保证人应负之履行责任与抵押物之
值或限定之金额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担保债权额少于抵押物之价值者,应以该债权额为准。
目前通说采平等说,故甲不为清偿时,应由丙丁共同分担

民法第879条第3项规定,前项情形,抵押人就超过其分担额之范围,得请求保证人偿还其应分担部分。
据此,乙拍卖A地受偿30万,丁应分担20万,丙应分担40万,
         因丁清偿30万超过其分担额10万得向丙请求 
         乙拍卖A地受偿60万,丁应分担30万,丙应分担30万,
         因丁清偿60万超过其分担额30万得向丙请求

以上粗字部分是民法老师上课(函受)的解答
问题1.哪一个是正确的?(或者是我的观念不对?)
       2.粗字部分为何因受偿金额(橘字部分)不同,丙与丁的分担额就不同呢?


[ 此文章被8880168在2009-05-25 00:4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25 00:38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找到答案了
依物保及人保比例分担原则(民法新修正)
http://www.wretch.cc/bl.../10244446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25 12:17 |
acof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不是立法理由中的例子,在879或879之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5 21: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55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