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43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刑总
关于避难行为保全之法益等于侵害之法益时,该如何评价,其中的学说好像有分成阻却违法说和阻却责任说,有人有相关的内容吗?我的课本好像没有欸

如果有好心的大大愿意po一下学说的内容,我额外于献花时另赠100雅币感谢(自费)



那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5-22 17:45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0 20:13 |
sazon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20 20:13 发表的 刑总: 到引言文
关于避难行为保全之法益等于侵害之法益时,该如何评价,其中的学说好像有分成阻却违法说阻却责任说,有人有相关的内容吗?我的课本好像没有欸表情

如果有好心的大大愿意po一下学说的内容,我额外于献花时另赠100雅币感谢(自费)



紧急避难,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法益衡量主义」。

在德国的立法,采二元说,即在刑法典里面明确将紧急避难规定为三十四条「阻却违法之紧急避难」与三十五条「阻却责任之紧急避难」。我国多数见解采德国的二元说,但是在我国刑法却没明文规定,因此二元说在我国是否适合,尚有疑义。(陈子平教授)

紧急避难若是保全较高较大法益,而牺牲较小法益时,属于阻却违法事由。但,反之,若保全之法益价值相同,或法益价直判断困难时,则属于阻却「责任」事由。因为此等紧急避难不符合「法益权衡」原则,故应属违法行为,只能依无可期待性之法理,减免罪责。(林山田教授)

英美法:不明文区分。


我的想法:所以,如果考题紧急避难,而违反法益权衡时,原则上我不会当它作阻却违法事由,而它也「不能」阻却罪责,所以犯罪是成立的。但我可能会依「无期待可能」的精神,多论述一个减免刑责事由。

你参考看看啰。表情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20 20:4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陈志龙教授的人性尊严与刑法体系入门
书上有介绍您可以参考

阻却有责 因为无期待可能性 应为无罪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0 20:56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5-20 20: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陈志龙教授的人性尊严与刑法体系入门
书上有介绍您可以参考

阻却有责 因为无期待可能性 应为无罪


我......没有书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0 21:04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这争点,小弟难得的喜欢上极少数说:黄荣坚老师之说。
紧急避难,正当防卫,皆不以法益衡量为必要。
哈哈哈!!!

只是喜欢上,各位老大国考时千万别这么写唷!!
加油啰,各位老大!!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0 21:2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利益衡量相等时,并不能阻却违法,此时只能用阻却有责的紧急避难或是超法规的祖却有责的紧急避难事由,来处理,而不能用紧急避难来阻却违法。

此乃德国通说。
详细的要件请参考陈志龙教授该书,可以去图书馆或书店找来看看,内容不是很多一下就看得完。
(在违法性紧急避难及有责性那二节)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2 00: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25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