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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18 22:58 發表的 : 民法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18 23:00 發表的 : 這位老大,您沒有順便回答他:視為與推定的差別?? ^^
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09-05-19 14:58 發表的 : 本題應有爭議,蘋果遭颱風吹落鄰居庭院中,非屬『自落於鄰地』,蘋果的所有權有可能屬『自己所有』。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19 15:08 發表的 : 我覺得還是鄰地所有人所有 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 趣。又本條之「自落」,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 無異見,併此敘明。 颱風,不是鄰地所有人所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