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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Q:某甲18岁,未婚,请附理由说明甲为下列法律行为之效力:
甲擅将丁所寄托之电脑据为己有,出售给善意的戊,并交付之。

又是我,在整理这题的时后觉得好像卡卡的,可能又是哪边观念没用好,不然就是又搞错了
大致上的方向是:(论述省略)
1、甲与戊订立之买卖契约应属效力未定。
2、戊得否依动产善意受让之规定取得电脑所有权-----这个有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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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5-16 15:54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6 15:48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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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回答看看好了
1.后面还要讨论甲之法定代理人若拒绝承认买卖契约时,甲得依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电脑所有权喔?
我想你这应该是书上写的吧
这样写主要应该是想让读者有多方面的思考




2.为什么是甲主张不当得利?
甲无权卖东西给戊,甲得到金钱,戊得到电脑(此时两人都算不当得利)
当契约无效时,甲自然可主张(戊)不当得利,请求戊返还电脑(民179后段)
戊当然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甲返还价金
若戊为善意,也可选择善意受让(民801.948)取得电脑所有权


我不太会用字,只好白话一点
这是就我所知道的回答,其他的我就不太知道了
有错误请大大们指正
(好像有几位厉害的大大不见了,是闭关了吗表情)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6 21:2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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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代表你进步了,这边是不能主张不当得利的。

801+948原则上已被认为是戊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法律上的原因,所以甲要依179请求反还该动产的构成要件并不该当,所以不能主张不当得利。

除非该无权处分行为并不认为是中性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阻却戊用801+948。而该无权处分行为不被认为是中性行为所以不能类推77但,从而该物权契约效力未定。

之所以有可能不被认为是中性行为是因为该财产权的方向是由甲移向戊的,所以当甲以自己名义移转该物所有权给戊时不会被认为是中性行为。

由于该处分行为依79效力未定,从而当法代拒绝承认时,该买卖契约及物权契约自始不生效力,因而该不生效力的物权行为自然就不被认为是一个存在的无权处分行为。所以戊不能依801+948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因此甲得依179请求反还该物的占有,而非该物的所有权。

不过依我国通说以及德国通说判例的见解,该无权处分行为是被认为是中性行为的,因为自始甲就没有该物的所有权,所以甲的无权处分行为至多也只是造成该财产权从原所有权人流向戊而非甲流向戊。
因此若依此见解,甲是不能向戊179请求反还该物所有权的。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18 05:3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8 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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