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恰巧乙之兒子在自家庭院做狗爬狀遊玩,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犬而將其射殺。
此種情形,在學理上稱為何種錯誤?
(一)構成要件錯誤
行為人主觀上與客觀發生之事實有誤.....可分為
1.主體錯誤....如甲聽聞有人落水但怕麻煩而不救實際上落水之人為其子乙
客觀上甲犯不作為殺人罪但甲主觀上不知具有保證人地位....故阻卻故意視情形成立過失
2.行為錯誤...如甲誤乙的傘為自己的傘而取走
客觀上甲犯了竊盜罪但主觀上甲不知....故阻卻故意視情形成立過失
3.因果歷程錯誤...如甲從橋上將乙推下以為乙會淹死 實際上乙係頭部撞到大石頭而死
.....此類錯誤不阻卻故意 甲仍成立殺人罪
4.客體錯誤..又分為
(1)等價客體錯誤...如甲欲殺乙確誤丙為乙而殺之.....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
(但對乙成立預備殺人罪與對丙之殺人罪為補充關係 因甲預備階段至實行階段係同一個故意 故僅論一罪)
(2)不等價客體錯誤... 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 恰巧乙之兒子在自家庭院做狗爬狀遊玩 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 犬而將其射殺
主觀上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針對主觀犯意而言甲犯毀損罪..阻卻故意成立過失但毀損不罰過失
客觀上卻誤殺乙之兒子.........針對客觀事實而言甲成立殺人罪..阻卻故意成立過失致死罪
甲成立過失致死罪(若兩罪皆成立則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5.打擊失誤....如甲拿石頭丟乙家的窗戶 乙剛好開窗將頭伸出而打中乙的頭
因行為人實行時產生失誤(非客體發生錯誤)...依德國通說
針對目的客體(乙家的窗)......成立毀損未遂罪..但毀損不罰未遂
針對失誤客體(乙)...............成立過失傷害最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若兩罪皆成立則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二)包攝錯誤...行為人主觀上對法條解釋產生錯誤
如甲將乙車的輪胎放氣認為未毀壞輪胎不構成毀損罪...不阻卻故意仍成立毀損罪
(三)禁止錯誤 又分為
1.直接禁止錯誤...客觀事實本屬違法但行為人主觀上因不知或對法律有誤解....如甲明知乙女未滿16歲而與其發生性交以為兩情相悅不犯法....事實上甲犯與未滿16歲人性交罪
2.間接禁止錯誤(又稱容許錯誤)....客觀事實本屬違法但行為人主觀上以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如甲認為交易違規者是屬現行犯而當場加以逮捕
法律效果: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
情節 得減輕其刑
故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為無罪行為..不罰
可避免之禁止錯誤....................減輕其刑
(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主觀上誤認有足以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存在 但客觀上卻無此事實
而為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如甲打乙後 乙反擊被丙看到以為乙在打甲而把乙傷....丙主觀上以為可依刑 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法律效果:學說上有4說
1.故意理論 2.嚴格的責任理論3.限制責任理論4.法律效果責任理論
實務見解:採3.限制責任理論....阻卻故意視情節成立過失
以上是個人見解 如有錯誤請予以指導 謝謝